不泥古而拘今,唯变法以图强

作者:左再兴 更新时间:2013-04-28 23:2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春秋战国 子产 李悝 申不害 慎子 管子 商鞅 韩非子 李斯
【职称论文摘要】
以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家为“变革旧法度”的承续主张为钥,作一阐发,借以说明国家要持续繁荣就必须“变法”,常导致的两种政治选择:一是在旧体制未充分阻碍社会发展脚步时,不改变原有社会架构的“变革”,意谓“改革”;二是在旧体制已经阻碍并是社会发展出现明显停滞甚至倒退的情况时,必须采取的打破思想上,社会架构上的变革,今谓“革命”。

   先以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的主要法治思想作一概述,再以论述各法家思想家的“变法”的法治主张,后以阐明“变法”是国家继续强盛的必然选择。
 前 言
  春秋(从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止)至 战国(从公元前476-公元前221年止)时代,历史上总称东周时期,周天子大权早已旁落,分封的各诸侯国互相攻伐、各诸侯国主相继称霸,政治局势变动频繁,人民生活动荡不安,土地私有化加剧。在经济上,铁器取代了青铜器,牛被用来耕地,各诸侯国之间的商业贸易得到发展;在政治上,各诸侯国相继进行“变法”,导致井田制的废除,更多的田地得到利用,加速了分封制的瓦解。法家思想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相继涌现出子产、李悝、慎子、管子、商鞅、韩非子、李斯等大思想家,本人从他们的“变法思想”出发,从田亩赋税、法治规章、教化于人才的角度论证了“变法思想”的核心:不泥古拘今,以变法来使国家强大。就历史评价阐述了法家思想的利害及借鉴意义。
  一、春秋、战国时代法家主要人物的法治思想概述
  1、 子产(?-公元前522年),名侨,郑穆公之孙,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始祖;治国上主张“忘守则危”、“政如农功”、“不毁乡校”、施政要“宽猛相济”;军事上“作丘赋”,制定了郑国刑律,即“铸刑书”等;
  2、 李悝(公元前455-公元前522年),战国初期魏国人,著有《李子》、《李克》、兵权谋家《李子》,可惜早已亡佚;为魏国相时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变革;他编制了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主张取缔贵族的特权,是一部以刑、罚为主的法典。
  3、 申不害(约公元前395-公元前337年),郑国人,为韩国相,倡导诸侯国主要“示天下无为”、“明君慎令”;在法制上“明法正义”“明法审令”。
  4、 慎子(公元前345-公元前284年),名到。赵国人,著有《慎子》(四十二篇),倡导“势”、“法治”、人君之术力导“尚法不尚贤”、“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
  5、 管子(?-公元前645年),为齐桓公时国相。其法家思想主要有“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者,人主之大宝也”、“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凡人君之所以为人君者,势也”、“终身之计,莫如树人”、“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夫争强之国,必先争谋、争形、争权。”“凡立朝廷,问有本纪。爵授有德,则大臣兴义;禄予有功,则士轻死节。”古今学者认为《管子》一书为后人辑录。
  6、 商鞅(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卫国人,先到魏国不得重用。在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求贤诏时,携魏国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受到重用,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进行秦国变法,主要内容是:以法制代替礼制,以军功代替世禄,以君主集权代替领主分治。他鼓励农业,力主耕战体系,大大增强了秦国的国力。著有《商君书》。“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令者,民之命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
  7、 荀子(公元前313-公元前238年),名况,战国时期赵国人。主要主张为“隆礼重法”“法者,治之端也。”,“治之经,礼与刑”,“取人之道,参之以礼;用人之法,禁之以等。”“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8、 韩非子(公元前280-公元前230年),战国时期韩国贵族,法家的集大成者,主张“人天生好利”,“故法莫如显”,“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贰错,制不共门。”“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臣者也。人主有三守。”“势者,胜众之资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他将法、术、势作为完整的法家思想体系提出,说明“术”为“法”与“势”的功用。
  9、 李斯(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08年),为秦王嬴政建立的大一统秦朝的丞相,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皇朝过程中,协助秦王嬴政将法家思想发挥到极致,可以说,践行了韩非的法家思想。
  二、各法家人物“变法”思想(一脉相承的“变法”思想)
  ⑴、改变田亩赋税、分配的“变法”
  1、 春秋中后期郑国贵族子产,在任国卿①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举措,最知名的有
  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诗》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②
  子产为增强郑国的军事力量,对田赋进行了制度改革,“方一里为井,十六井为丘,(划定田界)每丘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损害了很多郑国贵族的经济利益,然而,子产毫无惧意“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他认为凡是有利于国家而制定的法度不可更改,不论生死。可见其强烈的国家意识和责任感。紧接着,将成文的刑法铸刻于鼎上,颁布了我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律,“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③”在政务人才方面,他主张量才任用“侨闻学而后入政,未闻以政学者也。若果如此,必有所害。④”施政上,则“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即宽猛相济,严厉与宽大的政策交错使用。他不畏险阻、敢于革新的法治精神为后续的法家人物发扬。他的变法,使得郑国这一小国祚延续至战国中期。(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