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电信业的税务筹划

作者:褚德勇 更新时间:2015-01-15 14:5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 营改增;电信;筹划
【职称论文摘要】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我国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此次试点改革对电信行业的税负影响重大,可能在短期内增加电信行业的相关成本,对其造成一定的冲击。为了更好应对“营改增”对电信业带来的影响,减少短暂冲击,本文对电信业“营改增”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从2014年6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中正式加入了电信行业,实行差异化税率,此次试点改革延伸了增值税的征收链条,进一步解决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可能在短期内会增加电信行业的相关成本,对其造成一定的冲击。
  一、电信行业“营改增“现状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2年自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起,全国试行。征收范围也从2012年的1+6项目(交通运输业和6项现代服务业)扩大为2014年的2+7项目(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及7项服务业);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营改增”后将电信行业征税范围分为了两类,即: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二、“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电信行业“营改增”后,从短期来看可能会给电信行业的利润带来一些冲击,预计近几年内电信行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利润下降不可避免,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对电信企业确是利大于弊,“营改增”从根本上解决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长期可以进一步减轻电信业的整体税负,是现有电信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的必要手段。
  (一)短期不利影响
  (1)短期税后利润降低。“营改增”前,电信行业实行的是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为11%和6%的差异化税率。因此从短期来看,电信企业的税负会不降反增,并且国家对电信价格进行上限管理,电信企业不能向其他行业一样简单的将税负后转转嫁至消费者,这部分新增税负只能又企业自行负担消化。随着税负的上升电信企业利润会进一步下滑。
  (2)“营改增”后会导致现有核算方法升级,致使增加企业成本。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核算与征管严密,增值税在开票管理以及汇总缴纳方面都比较复杂。因此,电信行业为了适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需要对现有管理及和核算系统进行升级,将不同税率的业务资费设计在计费系统中,分别进行核算,势必会增加企业成本。
  (3)对电信业上游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打击过大。增值税在我国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增值税链条式管理也就是说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来说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进行采购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行采购则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除外)。对于电信行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行采购,按照“营改增”后按11%或6%进行缴纳增值税并且不能抵扣任何税款,税负从之前的3%将直接激增为11%或6%,对电信企业影响过大,因此现有电信行业将减少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购买,这种采购策略进而会影响到上游企业产业结构,上游小规模纳税人面临行业洗牌被电信行业所淘汰。
  (二)长期有益影响
  (1)电信行业“营改增”过后可抵扣购进时进项税额,减少税收负担。“营改增”后电信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从财务制度相对健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那里购进货物后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从而降低费用。
  (2)加快新设备的推广使用,引导电信业逐步转型。从2014年期各大电信行业都在加大设施建设,3G到4G的升级速度越来越快,改革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购置成本大大降低。
  三、电信行业“营改增”的税务筹划措施
  (1)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严格挑选供应商类型。原则上来说在挑选供应商时选择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并且将现有零散分散的采购制度改为统一采购、统一支付的采购制度,最大限度的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手后及时进行认证,防止发票认证逾期致使将来不能抵扣。
  (2)对各个收入项目准确区分、分别核算。增值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是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将来可以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不能分别核算的,需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营改增”后,电信企业需要将基础电信服务收入与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划分清楚。比如电信企业现有的存话费送手机服务,这种销售方式就涉及到货物销售(17%),基础电信服务(11%)以及增值电信服务(6%)几种税率的影响,如果没有划分清楚,将来纳税时需要将全部收入以17%的高税率进行缴纳,对纳税人来说负担过大。
  (3)促销时减少实物产品赠送,多采用积分兑换电信服务方式。增值税法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在促销期间以实物给消费者发放的产品以及用积分兑换的非电信服务则视同销售,电信企业需要对实物赠送的这一部分货物缴纳增值税,并且对这部分货物还要帮消费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从税负角度考虑,电信业将来在设计促销方案时应多采用积分兑换电信服务方式,尽量减少积分兑换中的非电信服务及赠送实物商品,才能将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4)按照现行趋势,逐步减少语音相关服务,将精力投入到互联网接入服务上。“营改增”后电信业的税目分为了两类基础电信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两个税目分别为11%与6%。随着大众微信、易信等通讯软件的大量使用,电信行业的语音及短彩信业务收入逐年下滑,但是信息传播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收入却在逐年上升,这项业务也逐渐成为了电信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从税负角度考虑来说,对电信行业也是一件益事,电信企业可以将业务从较高税率的基础电信服务上逐渐转变为较低的增值电信服务,税收负担随着转变也将降低。
  参考文献:
  [1]时军.“营改增”税负变化对企业财务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2014(4)
  [2]张巧.营改增对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3(7)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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