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类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研究设计

作者:黄莺 更新时间:2014-10-24 12: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高新技术;高职院校;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
【职称论文摘要】
尽管我国目前针对高职院校实训基地以及高科技企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创建和发展的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主要针对高校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中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补充,以期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为实训基地的发展服务,实现其“助力器”的功能,鼓励校企双方进行或加大投资力度,扩展研发范围,引导实训基地合理健康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3-0032-04
  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创建和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要素是资金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以及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教育资金短缺的状况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尚未建立校企合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于此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不能只寄希望于财政支持,更应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创建并持续运行实训基地的积极性,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发展实训基地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器”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高职高新技术专业类实训基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建议,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起到税收优惠杠杆的作用,为实训基地的发展服务。
  一、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法对高科技产业和教育机构一直都有相关政策优惠,并对高新技术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助力器”作用。但是针对实训基地的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仍未出台,对于支持基地发展、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缺少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即使可以借鉴部分高科技企业和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严格,适用范围过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限制实训基地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于2008年,该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在企业高新技术收入指标、研发费用指标、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研发人员指标和专家整体评价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从整体评价企业高新技术含量,方才给予税收优惠。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一般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要职能是满足学生生产性实训的教育功能,因此较难满足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无法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技术转让范围偏窄,实训基地及其投资各方难以享受科技成果投资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院所和企业如果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应分解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偏窄,技术转让的范围只限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不能享受现行优惠政策,对于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尚未涵盖,这几种情形都需要在当期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于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因此技术转让范围从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对实训基地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投资入股的情形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很大程度制约了科研单位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训基地的校企合作创建。(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过窄,不利于鼓励实训基地的研发环节投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由加计扣除的规定,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同时也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归集范围偏窄,要求更为严格。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而这些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正是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科技研发的重要支出项目,这就使得实训基地能够享受政策的程度减弱,同时在申报时也增加了实训基地的工作量和烦琐程度,不利于实训基地对于研发环节的投入。(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使得部分中小微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吸引创投资金的流入。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此项规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必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投资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享受此项优惠。
  2.缺乏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优惠力度有限。(1)对于实训基地激励高科技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位。税收优惠对于稳定和激励高科技人才应发挥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尽管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企业以股权奖励科技人员却缺乏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对于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延期纳税的政策照顾,即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该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问题导致效果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分期5年纳税的政策规定没有解除科技人员缺少现金流无法纳税的后顾之忧,且激励方式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优惠力度有限。此外,根据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益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此时个人股东没有取得实际的现金流,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大资本再投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稳定人才及企业发展。再次,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型实训基地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没有此项税收优惠规定。(2)对于实训基地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项目缺乏针对性措施。对于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的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利于实训基地自主创新的项目等都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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