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经济的契合

作者:汪一舟 更新时间:2014-07-01 14:3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经济基础;公平正义
【职称论文摘要】
法律与经济理论体系的交叉形成了一门叫做“法律经济学”的学科。顾名思义,它的建立依赖于两大理论: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探讨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对于法学和经济学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效率原则是经济学的核心价值,公平的价值理念源于法学的基本精髓。因此,在法律经济学中,公平与效率是其基本的价值理念,是这门边缘学科评判社会制度的“两只慧眼”。各种正义理论、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利益法学等思想均对法律与经济相互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从本质上看,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共同的特性:皆为个体的冲突与对峙、都是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

      一、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无论是法学家还是经济学家,在研究本领域的同时,都不会否认一点:经济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对经济也有着巨大的作用。按照传统的理解,经济指的是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活动即社会物质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称;经济基础即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综合。那么经济学和法学两门学科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关于经济学的本质,笔者试着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进行概括:从微观角度来说,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理性经济人都排除不了无限自私的本性,即以最小的成本,最少的资源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宏观上来说,经济学则是将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社会科学。而无论在什么时代,法律的本质都是统治阶级平衡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关系的工具,旨在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法学正是研究这样一种关系的科学。它包括正式性、阶级意志性以及物质制约性。
  纵观中国的法律发展历史,自原始时期开始,当人们逐渐学会劳作、生产、结成家庭团体、划分领土时,某一个区域内便出现了约束、管制区域内成员的规章制度。一旦有人触犯这一规章制度,影响了领域内正常的生活秩序,他便会接受惩罚。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奴隶时代、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时期、近现代时期。不同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造成整个社会格局的不同,当然也就造就了法律史的发展。例如在奴隶社会时期,由于这一时期的经济发展已是原始社会无法比拟的,各个狭小区域不成文的规章制度显然不能够很好地规范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此时,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应运而生,标志着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到来。随后春秋成文法的开创,深刻影响了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商品买卖逐渐繁荣,经济市场相应亟需相关法律的规制。于是,封建社会法律的内容中渐渐加重了对经济的管理。比如由于债在经济市场日渐普遍,在宋朝时,对于契约制度就已有了十分详细的立法。发展到清末,清政府为巩固统治,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开始学习外国法系,将商事法律单独进行修订。一直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法治时期,民商法、经济法的发展,这些都印证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向世人阐释的道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带动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二、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
  与传统的法学方法相比,经济学的定量分析方法更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许多经济学家主张将经济学理论运用于法学,于是,法律经济学应运而生。事实证明,经济学对于部门法中具体问题的研究,也可以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和价值,法律的背后也隐藏着相关的经济逻辑。
  成本是经济学家进行一切活动必然会考虑的问题,即使是在法律领域的实务上,经济学家也主张必须将各种成本考虑在内。比如民法侵权救济中有关救济成本的问题,当出现侵权行为,侵权救济相应产生,救济性交易的双方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任何一种救济方案都不能保证对双方来说都是最优的。至少从理论上说,没有任何一种方案能够保证必定为双方自愿地接受。因此如果我们将侵权救济完全交给当事人自己,可能的结果便是当事人就补救方案而进行的谈判可能会无止境地进行下去。如果双方就补救方案的选择而进行的谈判是没有成本的,不论最终的方案如何,也不论相关的谈判进行到什么时候,都是无关紧要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一次交涉和谈判都意味着需要一定的精力、时间、金钱等成本的消耗。从这个例子可以得出,交易成本的存在,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重新思考这个问题。还有在许多案件当中,包括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的审判结果会引起不同的社会影响,这正是所需付出的成本价值。除了一般的能够看到的显性成本,一些隐性成本也应该看到,比如时下经常被提及的机会成本。面对直接的成本与法学事务的处理,法律本身的作用似乎有些单一,只有法学与经济学的共同作用,才能达到良好的控制效果。
  三、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法律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它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对经济中不合理的方面的改进也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能够帮助确认经济发展的方向。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方向可以概括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完善;另一方面是为了排除与经济基础的相对立的事物,也即同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残余作斗争,又同威胁自己生存的新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萌芽进行搏击。法律服务于经济基础的过程就是在保护自己和排除异己的对立统一中实现的。
  第二,法律能够规范和维护经济活动的秩序稳定。法律通过对社会生活的控制来为经济基础服务,主要表现在法的教育、预测、指引、评价等作用的发挥上,这通过些作用的发挥使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法律是解决矛盾冲突的一种秩序工具,它力图把人们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观念上法律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来支配人们的行动,没有这种强制的和非强制的控制作用,整个社会生活就会陷于混乱。
  第三,从效果上来看,法律对经济的发展既可以起保障和促进作用,也可以产生阻碍和制约作用。当法律经济基础相适应,与经济基础在同一方向上活动,能够满足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时,就起到促进作用;反之,如果法律不能满足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那么它就会同自己的经济基础发生尖锐的矛盾,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到破坏作用。不过虽然法律的反作用是巨大的,但这种反作用终归是有限度的,它不能决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经济的决定性和必然性最终总是要为自己的发展排除障碍、开辟道路。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与经济本质上的契合,紧密联系,相互影响,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除了公平正义,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也是法律的价值之一。因为谋求自身的发展始终是每个经济主体的最终目标。因此,对付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率的考量,是每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注意的,这也可以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内容。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有些难以用传统法学方法进行判定的事务,可以尝试以经济的视角,通过对成本、需求价值的考虑进行另一种分析;在司法实践和执法工作中,也完全可以对效率进行评估、衡量,完善司法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这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经济学是最接近于科学的社会科学,将有关法律理论立于经过检验的经济学假设之上,这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法,它给传统法学方法做出了一个重要的补充,有助于法学学科的不断成熟。而运用经济学的新视角去处理法学问题,也能够帮助法学更加全面,更有效率,更加理性,更具逻辑性。(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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