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节能减排的法律路径(4)

作者:肖国兴 更新时间:2010-12-17 21: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节能减排;能源法;环境法;制度衔接
【职称论文摘要】
碳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效标准的确定,能源金融的成熟,能效技术创新,能效国民教育与公共参与以政府监管等都是制约能源指标交易的制度结构。 (三)碳排放交易激励产权内化排放 现有技术条件下,碳是气候变化的主要污染物,也


  碳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效标准的确定,能源金融的成熟,能效技术创新,能效国民教育与公共参与以政府监管等都是制约能源指标交易的制度结构。
  
  (三)碳排放交易激励产权内化排放
  现有技术条件下,碳是气候变化的主要污染物,也可以是资本与财富,关键是要让碳排放可交易。在能流过程或能源链上能源从矿产品到碳污染物构成了能源价值链。碳作为资本或财富的价值来源于其成为碳

排放权交易标的。而以碳交易为内容的碳市场及其交易则为碳效率和碳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空间。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化时间虽然不长,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已经为其积累了50年制度经验,以至于碳交易能轻松地进入投资制度交易时代。特别是CDM和IET机制的推演又使这一制度在国际化的基础上发展。对于不少国家而言,碳排放交易就是将这些规则国内化而已,虽然技术上也存在障碍。
  环境容量与碳排放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与许可交易,排污减少信用的确定,有清洁生产技术以及CCS技术选择,碳金融的成熟等构成交易的制度结构。
  
  四、能源法与环境法制度之互补
  
  从规范能耗权交易到碳排放权交易以其政府管理与管制,使得能源法与环境法以及相关法律必须实现跨域的制度互补,并实现制度整合。
  
  (一)节能减排与能源法环境法绩效互补
  低碳经济及气候变化将节能减排推向政治高端,能源法与环境法及相关法律共同承担着实现国家政治,安排节能减排制度的重任。节能与减排时间上继起。空间上并存的经济性决定了能源法与环境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也必须同步、同过程,并以较低的节能成本确保减排的经济实现。为此,节能减排必须嵌入能流或能源链过程。从人口节能,从出口减排,节能减排只有在入口与出口都有效率时才会有较高的绩效。
  节能技术与减排技术是节能减排嵌人能源或能源链的物质条件,也是链接节能与减排操作、交易与管理规程环节。然而,节能技术与减排技术功能的发挥却是以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为前提的,这就使得安排节能减排制度与制度创新的能源法与环境法不仅有了制度规则的空间,也有了制度链接的机会。
  在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框架下,能源法与环境法都有确定的法域和执法主体,使得节能减排的制度链接远比其技术链接更为复杂。但是法律要在节能减排上有所作为就必须提炼、总结并设计出节能减排的制度规则。这并不意味要打破现行法律部门分类,专门立一部节能减排法,而是通过能源法与环境法制度衔接,在避免制度挤出的同时,实现制度互补。在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势下,采用先进的制度设计理论与立法技术实现制度链接是可行的。
  考虑能流或能源链就是能源转化过程和价值过程,节能减排制度互补首先是节能减排产权互补。节能有能耗权交易,减排有碳排放权交易,节能减排工业产权交易贯通全节能减排的过程。如同政府制度一样,产权制度是贯通节能减排全过程的制度。就能源效率的实现过程来说,从能耗权到碳排放权是产权效率的延续或延伸过程,而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交易对二者交易的实现具有决定意义。
  规范节能减排规则的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显然不能停留在部门法各治一方的绩效,而应当形成绩效互补,协调与共赢之势。这就需要制度设计者冲破现行的部门立法与部门权力限制或掣肘,在制度理念与制度设计技术上为能源效率及能源价值的实现寻觅最优的制度路径。
  
  (二)能源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契合
  节能减排的政府制度与产权制度,甚至其他制度包括经济、政治、历史、科技文化等都可以集中汇集在法律制度中,因为法律是理性的,理性决定法律制度选择。如果节能是以较少的能源消费获得更大的能源价值产出,则减排就是以较小的污染获得更大的能源价值产出,二者都以能源价值的充分实现为标的。因此,节能减排的核心是能源效率革命。
  从能源效率革命的理性出发,正在起草的《能源法》与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安排可以在节能减排中共舞,使制度实现契合。《能源法》要以能耗权交易为轴心,从能源投资产权结构,培育能源市场,提升能源产业组织与竞争力等方面做出安排,为能源产业与全社会的能源效率革命提供动力结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以碳排污权交易为轴心,将污染物一碳价值化与商业化,为碳汇与碳金融提供规则与秩序,从而将能源效率革命进行到底。当然,在安排能耗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同时,《能源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应当对能耗指标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与监管做出安排。节能减排的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交易还需要与知识产权法协调链接。
  问题是要实现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嵌入,使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节能减排的能源链上真正实现制度结合、整合、依赖与互补,形成跨越能源法、环境法和知识产权法法域链接的节能减排产权制度结构。同时要有效率的设计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管职能、产权结构与交易规则、节能减排国民教育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与扩散,工业产权保护,竞争性市场的培育,相关技术性制度是契合与嵌入的重点。但是政府制度安排必须服务于产权制度,以产权交易降低成本为制度设计出发点或评价系数。
  中国现行能源法与环境法及知识产权法都是围绕政府管理与管制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的,特别是能源法与环境法根本就不涉及产权制度安排。因此,以能耗权与碳排放权交易为轴心的制度设计或制度契合必然以制度理念、制度结构等的制度变迁为前提。国外已经成熟,国内试点多年的排污权交易尚且不能人法,国外尚不成熟,且涉及能源分配机制从政府向市场转移的能耗权交易更有立法理念冲突,利益博弈与立法技术的障碍。因此,能耗权与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契合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需要法律过程,更需要政治过程。问题是能源法与环境法及相关法律必须将建立产权并保证其有效率做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并不断降低产权的成本,对于实现低碳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而言,这既是法律也是政治。
  
  (三)中国节能减排制度未来与创新
  法律是具有层级与位阶的制度体或规则群,因而节能减排制度的创新绝不单是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还有赖于其他包括宪政制度,基本法制度的创新,其中有理念争论,更有利益博弈,有产权交易成本沉淀,更有政治交易成本沉淀。而政治家价值观念的提高是让这些成本最小化的路径。实际上,让产权交易及其节能减排成为自发展自循环自完善的市场结构,既能让政府将有限的财政资本投向更有意义的方面,也能摆脱财政累赘,政府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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