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研究

作者:孟文静 更新时间:2015-03-17 13:5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资本认缴制;债权人风险;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职称论文摘要】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从有限的资本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资本认缴制,在允许认而不缴,不设最低实缴资本的同时,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受偿时的风险,也给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带来挑战。目前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加以完善。

        引言: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本文从认缴资本制的责任谈起,叙述改革给债权人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承诺性的责任,也即股东是以其承诺的数额对公司负责,注册资本是股东就其责任范围对外进行的公开宣示,有限责任其实就是承诺多少就承担多少,不承担承诺之外的责任。 股东承诺的绝对资本数额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此种承诺产生的相应出资义务和对股东形成的法律约束。他人会在承诺的基础上判断公司规模和信用能力,进而预判交易风险,最终做出交易的决策。完全认缴资本制度的采用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范围并不发生任何影响,股东依然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二、认缴资本制给债权人带来的影响。
  (一)“无赖公司”的出现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公司章程所定注册资本为巨大数额,但实际缴付资本极小,余额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公司成立后第50年或第100年时缴付到位。这类公司可能是股东出于恶作剧而申办,也可能是股东误读公司资本制度而贪心求大,因此谓之“无赖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提到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或解散清算时,股东的缴付义务提前到来,但在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支持债权人请求股东立即履行资本缴付义务的规定,债权人利益因此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债权人受偿风险加大
  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弱化了公司资本的要求,而更多体现为公司实际的资产。债权人只有通过公司自身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的公示与披露,来对公司的履约意愿与偿债可能作出合理判断,而这种信息对于公司之外的债权人来说,很难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揭开公司面纱”本是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的保护伞,但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债权人仅能依据公司股东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对于空壳公司,欺诈行为,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等情形没有规定,加剧了债权人的风险。
  (三)董事对债权人的勤勉义务难以明确影响债权人受偿。
  公司尚未成立时,股东负有出资义务; 公司成立之后,保障公司资本充足的义务就转移到董事身上。董事是否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关系到债权人能否顺利受偿。而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对董事的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且在《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勤勉义务中并不包括对债权人承担勤勉义务,不能有效发挥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
  三、我国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无赖公司”的重点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予以监管,同时重点关注公司的运营,在出现经营异常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重点提示。在出现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如何请求股东提前缴足出资,应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规定股东资产不能一次性缴足的处罚措施和补救措施,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征信系统建设还不成熟。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失信企业的“黑名单”机制,方便债权人查询“老赖”企业的信息。同时要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债权人提供帮助; 当原有信息发生变更时,一定要及时披露,使债权人能够掌握公司经营的最新动态; 信息披露一定要全面彻底,不能刻意隐瞒公司信息或对公司信息进行筛选,选择有利信息进行披露。在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时降低其信用评估等级,使其在借贷、融资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除此之外还要对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追究法律责任,使其承担巨额赔偿,并惩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此来使公司经营处于阳光之下,增大债权人交易的安全性。
  (三)健全监督机构
  明确公司各部门职责,赋予监事会、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独立的职权地位,使其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通过章程明确添加董事对债权人的勤勉义务,通过规定义务的具体内容、监督考核方式及责任承担,使董事明确自身职责;完善市场参与主体,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作用,市场参与主体必须从原有的公司和国家的单一主体发展为公司、国家、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等多元化主体,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赵旭东.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4
  [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4]葛伟军.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孟文静 ,女,山西晋中人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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