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运营模式的法律风险及防

作者:李依桐 郭晚秋 陈玲敏 更新时间:2016-09-18 13:2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微商运营模式;法律风险;传销;监管;消费者权益
【职称论文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微商运营模式作为电子商务模式中的新秀开始崭露头角,微商凭借社交平台,利用良好的人际关系,采用线上零售商品的方式创造了不同于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的网上电子商务新模式。这种电商新模式在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微商运营模式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探讨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更好地规范微商运营模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更为健康和谐的微商运营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23-03
一、微商的概念和特点(一)微商的概念
微商运营模式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一种新模式,对使用者而言是一种基于社会关系和熟人经济实现发展经营的新型电子商务服务。狭义上的微商是指依托腾讯公司出品的移动互联网社交应用“微信”所开展的商业活动;广义上的微商则不局限于微信,而是泛指借助移动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如微博、微信、QQ等,及其他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的具有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所开展的商业活动。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中国网民人数已达6.88亿,如此庞大的网民数量,以及web3.0时代下的互联网具备人人有权发布信息、建立兴趣圈层的社交化,及时沟通可阅读、可学习、整合时间效率的碎片化、以及随时随地便于支付、远程操控等智能化特点,满足了人们“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个人精神诉求及物质诉求,同时满足了那些想增加收入,却因传统渠道与电商渠道的高门槛、高成本、区域局限性而深感无门路可寻,没有时间、精力和实力的人群,这些就是微商迅猛发展的前期必要存在条件。(二)微商的特点
微商运营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移动电子商务模式,既具有显著的优势,也有明显的缺陷。而其优势和缺陷和互联网的特性也是紧密相连的。具体而言,微商具有以下这些特点:
1.依托人际关系开展经营活动。微商经营的真谛是从货到人,以人为中心。以前的商品交易是以产品为中心,而微商却是以人品为中心,以关系为渠道,以社交平台为媒介。
2.投入少、门槛低。经营微商几乎不需要多少成本,这方面微商与传统电商投入多、回报慢、风险大不同,它只需少量成本的投入便可开展经营活动,即如同微商的宣传口号“动动手指就可以赚钱”一般,打开社交软件,总能看到形形色色的广告和商家。
3.商品交易十分便捷。与传统商品交易需要买卖双方面对面沟通交流不同,也不需要像传统型电子商务一般依附于淘宝等大型网络交易网站,微商的经营只需借助简单的社交软件即可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也加快了商品的流通,这种便捷性同时也吸引了不少上班族和学生加入了微商经营者的行列。
4.微商的经营成本低,交易便捷,传播方式灵活、效率高,在这方面比起传统电商,微商的优势就显得十分明显。二、微商运营模式的现状及法律风险(一)微商运营模式的现状分析
微商起源于微信朋友圈,最先被视为通过朋友圈来进行产品传播以及销售的一种渠道,近而延伸到通过各类的通讯社交平台和终端进行产品售卖的一种新的销售模式。微商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新模式。它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交媒体或微商平台开店的新型电商。而从微商运营模式的出现和发展历史来看,其具体可以被分为三个时期:
1.朋友圈售卖。这个阶段是微商发展的初期,即通过反复的暴力刷屏,牛皮癣一般的广告图以及熟人关系进行推销并售卖。这也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而且最熟悉的一种方式。但朋友圈范围较为狭小、受众范围不广,且产品的质量及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这一销售规模难以扩大。
2.直销模式。这是微商发展的中期阶段,即卖家自己充当沟通和接单的中介,由生产厂商直接向买家发货,也就是所谓的直销。微商直销模式在本质上就是直接代理的一个新的形式。但是这一模式下的销售由于微商群体本身资本实力较为弱小,不能真正的参与到产品的销售与经营当中,微商群体利润获得的持久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3.代理分销模式。在这一阶段,微商运营模式从个人业务销售逐渐发展为个人业务与发展代理商并重的模式。即一边进行个人销售,一边通过发展层层的下级代理商,将产品一层一层的向下销售。发展代理商的模式,有效地扩大了产品的销售范围和市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微商原本存在的受众范围小的问题。(二)微商运营模式现存的法律风险
1.微商成为传销“马甲”的法律风险
现阶段的微商主要采用的是代理分销模式,即通过发展逐级代理商来销售货物,并获取利益。而由于目前的微商还没有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这就让大量的传销组织有机可乘。总公司制定严密的代理机制,工作人员对代理人员进行培训,教他们如何快速拉人涨粉,发展下线;还会开展无休止的网络洗脑。
2.海外代购引发走私罪的法律风险
基于对国内商品质量的不信任和追求大牌等心理,众多国外品牌的化妆品、箱包、奢侈品、奶粉等需求量越来越大,微商们闻风而动,海外代购开始不断发展。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购买后携带、托运回国,或是海外的亲朋购买后邮寄回国,即作为自用物品入境。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根据我国海关的最新规定,作为自用物品入境的货物在价值总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就必须报关,并缴纳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罪。
3.涉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微商作为新成长起来的模式,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受众较小,有的商家为了经营者能尽快取得人们的信任,发展下线,就利用“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GPS虚拟定位软件”等各种造假软件,伪造交易记录和转账记录,甚至做出收到钱以后不发货,或者收到款项以后直接拉黑买家等行为。

        4.违反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法律风险 

  数据显示,目前的微商经营者趋于年轻化,且多急于求成,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人都不做相关方面的考察就盲目开始,且销售的商品也从化妆品、衣服、鞋子、箱包等常规商品,扩大到香烟、酒类等。而由于微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准入规则,也无需注册登记等手续,就很容易导致微商经营者触犯现有法律规范的规定。目前,我国仍然对部分商品进行特许经营。三、微商运营模式的防范措施(一)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1.新起草的电子商务法中,除了规制淘宝,京东等比较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外,还应该对微商经营模式所依靠的微信,微店,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到底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的移动网络平台是否能等同于淘宝这样的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在面对网络购物交易纠纷中,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是否能援用淘宝等电商平台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微信、微博等移动网络社交平台创建时的主要目的及功能是为广大网友提供集网络信息交流、交友、休闲、娱乐等多功能一体的即时聊天软件,其设立之初并没有为网友提供购物平台的意思。而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是专门针对网络购物交易所设立的第三方平台,为网络购物提供了交易的场所,虽然也可以进行在线交流,但它的主要功能是针对网络购物的。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