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相邻关系的调查研究

作者:苗婷 更新时间:2016-11-15 12:0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相邻关系;物权法;物业管理
【职称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化和城市土地立体化利用进程的加速,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其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幸福指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更好地规范实践中出现的相邻关系问题,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新颁布的《物权法》是如何规范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遇到有关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又该如何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呢?我泌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结合具体的案例,对相邻关系一类的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 案例引入
2011年泌水法庭接到了一起案件,案件情况是2010年3月27日,李某在其老房宅处翻新房屋时,与其相邻的南侧房主熊某签订了相邻关系协议,约定李某这次盖房应按照原边旧界不损害熊某利益,李某西边应以现在熊某的西墙皮处为界,二楼以上的前檐及建筑物体也不应超出此空间范围。后来,李某在所建的楼房二楼以上南墙安装有八个雨搭及防盗窗,西墙安装有一个雨搭及防盗窗,以上雨搭及防盗窗均突出该栋楼房的墙体约26公分。熊某因李某所安装雨搭及防盗窗出墙体之事,按照2010年3月27日双方所签订的相邻关系协议与李某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拆除其西墙、南墙外的雨搭及防盗窗,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行为构成了相邻关系通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李某在南墙所安装的六个防盗窗及雨搭,并不影响原告的通行。而安装在四楼西墙的防盗窗及雨搭,由于是原告熊某唯一出行的必经之路,其滴水对原告及其家庭成员是有影响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限期将安装在楼房四楼西墙处雨搭及防盗窗拆除或进行改造使其不能突出墙体。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 法律阐释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因相邻通行问题引发的案件,但也就因为此,本来和谐相处的邻居李某与熊某两家从此邻里感情破裂。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地解决邻里关系纠纷问题,树立典范,我法庭仔细研究各类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征,并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实地的调研,归纳总结了相邻关系的定义、法律特征、处理原则等。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律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后,对当事人行使所有权时的一种限制或者节制。
从其特征上看:
(1) 发生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相邻的民事主体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只能是不动产;
(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其不仅包括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排水等六种基本的相邻关系,还包括生活中的竹木根枝越界、越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
因为相邻关系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邻里之间的相处 状况,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实情,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置。
3 相邻关系纠纷形成诉讼的原因以及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1 过多纠纷形成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本可通过协商解决的相邻关系纠纷,往往因当事人个人素质不高、爱面子、报复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在个人或部分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愿意容忍,也不愿沟通协商,动辄成讼,造成“滥诉”、“缠讼”现象频发。法院虽可居中说服调解,但费时费力不说,往往效果甚微。再者诉讼成本的低廉,无疑纵容了一些人的“滥诉”、“缠讼”行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2 裁判法律依据不足,执法尺度不统一
3.2.1 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滞后性与审判实践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仅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但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且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缺乏详细的参照标准,易造成执法尺度不统一,裁判结果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3.2.2 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因建筑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建筑物是建设方经行政规划许可实施的合法行为,但其建设施工行为若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采光、通行等问题时,一方进行维权时便会产生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3.2.3 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之间的冲突
司法的权威往往体现在效率与公平上。相邻关心纠纷的“滥诉”、“缠讼”性往往让简单的案件复杂化,拉长诉讼周期,案件的解决常常需要做大量的疏导工作,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结。
3.3 治标不治本,案结事难了,判决难以执行
相邻关系类案件往往审理的终结不代表事情的解决,判决下来了却因为一方的不满意导致判决结果难以履行,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4 解决途径
4.1 融情于法,寻求“平衡”支点
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充分运用办案经验,把握案情尺度,不仅要考虑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更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融情于法,加强调解,寻找利益的平衡点,使得案件的处理既合法又合情。
4.2 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执法尺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加强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查研究,对我们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中,根据法的价值和经验法则,对案件准确定性,确定违法主体,量化违法责任有着重要作用。
4.3 规范行政行为及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
司法救济属于事后救济,所花成本往往比较昂贵。如果我们注重采取事前救济,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能有效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同时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准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此提出数个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依据相邻关系来适用法律。
作者单位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 4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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