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及其影响

作者:屈鹏 吕靖轩 程慧清 更新时间:2013-06-11 13:5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法家学派;重刑主义;性恶重利
【职称论文摘要】
人性好利论是法家重刑思想的理论基础,刑大于赏、轻罪重刑、反对赦免是其特色。法家的重刑思想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导致了统治者对刑罚的迷信与崇拜及其酷刑与酷吏现象的出现,造就了中国传统的忌讼与耻讼的心态,抑制了中国部门法以及中国法学的发展。但重刑主义思想中以刑去刑的思想也为当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源。

      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儒内法”、“民刑一体”的法治思想更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千年。所谓乱世用重典,在战火纷乱的春秋战国,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学派总结出了一套完整的重刑主义思想。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世乃至今天,重刑主义思想都发挥着其巨大影响力。
  一、重刑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
  相对于儒家主张的“人之初,性本善”思想,法家主张性恶论。但有别于荀子所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法家认为人性是贪婪的,即所谓的“好利”。韩非更是将法家的人性好利论发展到了顶峰。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完全的利害关系,利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根本出发点。[1]甚至父母抚养子女也被其扣上了近乎买卖关系的利益交换。韩非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为年老后有人照料,一旦子女在父母年老后不行照料赡养,便被父母冠以不孝之名,但所谓不孝其实是认为当初的抚养没能换回等量的赡养。
  从儒家提倡仁义道德的观点看,韩非的思想是极端错误的,但在法家看来,这些要从根本改变人“好利”的本性,对于君子是可以的,但对于大部分人讲是决计行不通的。换言之,仁义道德不是万能的,单凭仁义道德无法治理天下,因此必须要实行法治,重刑罚。基于此韩非提出了:“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2]《韩非子·八经》。据此,人性好利说成为了法家重刑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也正是法家有别于儒、道思想的本质之所在。
  二、重刑主义思想的内涵
  法家刑赏说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理论。在刑赏关系中,以刑为主,以赏为辅,体现了法家重刑罚而轻赏的法学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大于赏
  法家思想家认为,赏与罚都是君主进行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对臣子的惩罚就叫刑,对臣子的奖励即是赏。刑赏就是君主用来驾驭群臣的两种方法,是君主不可或缺的统治要领。实行赏,可以使天下人尽心尽力地为君主效忠,由于“赏”迎合了人固有的好利之心,就能使天下有才学的人都成为君主的手下。同时,实行刑,就能够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凡违背君令者不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平民百姓都会受到惩罚,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旧贵族的特权,剥夺了其与君主相抗衡的权力,达到统一人们思想、行为的目的,形成中央集权的君主制。[3]刑与赏相比之下,法家一向更重视刑的作用。韩非认为只有当臣子的功名实相符时,才符合赏的条件,而赏是社会动乱产生之根源,刑之用多于赏之用,故更应重刑。笔者认为,刑与赏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逻辑关系,即由于刑罚很重,赏赐很少,因此就显得刑罚具有威严,正是这种有威严的刑罚时时监督约束着百姓的行为,才显得爵位很尊贵和显要。
  (二)轻罪重刑
  轻罪重刑,就是人们犯下小的罪行就要受到重罚,这是法家刑罚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特色思想在法家的鼻祖李悝时就已提出,在商鞅时得到发展,在韩非时则达到极端,后经秦始皇与李斯的大力推广,成为秦朝执法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可以归纳为:如果刑罚轻,还会有罪行发生;但如果刑罚重,那么人们不敢以身试法,不仅不犯大罪,更不敢犯小罪。人人不犯罪,社会安定,刑法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即“无刑”。韩非对商鞅的观点持完全肯定的态度。他认为,重刑符合人天生好利的本性,人们总是以利害来权衡自己的行为:如果犯罪行为能够获大利,并且由于轻刑而致使犯罪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刑罚所损害自身的利益,那么这就无异于鼓励人们犯罪。正如《韩非子》中所提到的君臣关系:“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4]臣子违反了君主的法令就要施以严刑,这样才能维护君臣关系,使臣不至于以私犯君。
  根据此,韩非还进一步提出了“重刑止奸”、“轻刑伤民”、“以刑去刑”的观点,最终使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让法家的法治思想成为以重罚滥罚为主要特征的刑治思想。作为其负面影响,继承法家学说精髓的秦朝对其统治下的社会实行了暴政,最终因此成为了短命的王朝。
  (三)反对赦免
  为了贯彻重刑的原则,法家大都反对赦免,主张有罪皆罚。商鞅提出,在君主执法用刑时,对于那些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不论是卿相、将军以至大夫,还是庶人,一律不可饶恕,都要罪死不赦。因为在他看来对犯人不赦免,一律按法处治,不仅罪犯本人会得到教训,而且还能够给未犯罪者以警示,达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效果,这样奸邪之事就不会发生了。韩非把这种理论进一步深化,主张杀无赦与扩大死刑相结合。在韩非看来,如果奉行杀无赦的原则,就好像人们掉入深涧一样,是必死无疑的,既然这样,那么人们就不敢再去做违法的事了。因此,他认为,扩大死刑的适用,才能体现出治理国家之重刑的威力。[5]韩非认定,在死刑威胁之下,一个人宁愿不要整个天下,也不愿意去死。这样,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中,死刑被提到了刑事立法的首位,被视为治国的最可靠的手段。
  重刑思想,可以说其代表了法家学派思想的精髓,在纷乱的春秋战国时期的确为秦国的崛起提供了巨大的理论保证。但三方面中过度宣扬重刑罚轻奖赏也为后来秦朝的暴政和灭亡埋下了伏笔。
  三、法家重刑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一)法家的重刑思想巩固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
  法家的贡献在于以重刑的法学理论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君主通过运用重刑之术,牢牢把持着生杀予夺之权,这样就使自己永远处于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令臣子不得不产生畏惧。同时,君主可以通过重刑来排斥异己,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威,使自己成为最高的执法者,将法律变为自己进行统治的工具,加强了唯一的君权。在总结秦朝短命原因后,后世朝代将单纯的重刑轻赏变通为外儒内法,使严酷的统治披上华丽的外衣,促使中央集权的专制就变得牢不可破。

     (二)法家的重刑思想导致了统治者对刑罚的迷信与崇拜及其酷刑与酷吏现象的出现
  中国古代统治者表面上奉行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十分重民,但骨子里其实还是向往法家的依法治国。历代各朝的君主往往都制定了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酷刑并培养以执法残酷著称的酷吏。显然,这些酷刑是为适应法家重刑思想在实际刑罚上的运用而出现的。而这些残忍野蛮的酷刑之所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难以废除的重要原因也是法家思想在作祟。[5]酷刑得以执行就需要有酷吏,他们大都通晓法律,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学说,为推行朝廷的法令,办理案件不惜采用酷烈刑杀。官本位思想更造成了残酷的刑讯,使几千年来不知产生了多少冤魂,又使多少无辜者法外受诛。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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