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犯罪立法之探析(2)

作者:张家铭 更新时间:2015-11-30 14: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著作权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职称论文摘要】
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受到刑法处罚。我们从社会危害性、国外成熟的立法与趋势的角度分析,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明确用刑法处罚。虽然现行刑法已有对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规制,但


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受到刑法处罚。我们从社会危害性、国外成熟的立法与趋势的角度分析,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明确用刑法处罚。虽然现行刑法已有对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规制,但“销售”一词如想包括“出租”,需要用类推解释,这样与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不符合。所以刑法应通过立法规定来规制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建议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理由如下:首先,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讲,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正版软件本身一般价格比较高,但盗版软件其成本非常低,而且可以完全复制传播,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可以为企业减少大笔花费。与此同时,正版软件著作权人因此会蒙受重大损失。
(三)被害人的经济补偿
TRIPs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因此,著作权也是私权。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是著作权相关法律的核心目标。如果没有救济途径让权利人从中获益,救济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而美国等国家就比较注重对著作权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在美国1995年的刑事著作权修正案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在缓刑官员准备向法庭提出关于罪犯处理的报告这个阶段,被害人有权向其提出有关著作权侵权给他们造成损害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于罪犯的处理意见和赔偿要求。 我国《刑法》第64条表明即使没收和进行罚金,也不会将其补偿给被害人,而会上缴国库,这会使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虽然《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使得被害人有可能获得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在一些情况下,对被害人而言是杯水车薪。所以,如在刑法中增设,被害人或被侵权人因著作权被侵犯而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对没收物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进行变现,用来赔偿被害人或被侵权人。
(四)刑罚的完善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抽象罚金制,而根据刑罚的明确性和确定性的原则,要求罚金有确定的数额或幅度。增加禁止从业的资格刑。剥夺特定从业资格的刑罚,可能防止其利用从业条件再实施同类犯罪。建议可以设计一个层级,递进适用。第一层采用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销售数额为标准,根据其倍数来作罚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物价上涨带来的罚额惩罚性的减弱,既有原则又不失弹性。第二层如果第一层的标准难以确定,可以采用限额罚金制,处以1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金。
三、结论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跨国、跨境犯罪日益增加,其手段的智能化也显著提升,计算机软件正在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对象。盗版的社会危害性比较抽象,公众难以具有切身的体会,所以盗版行为及盗版者更容易被公众宽容以待。 以严格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促进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完善,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国际立法经验。同时参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2001年《著作权不法》第47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完成,就像美国著作权刑法的扩张一样,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8.
刘平.知识产协调保护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228.
张远煌.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6.
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9.
袁力.关于著作权犯罪立法完善的构想.法学杂志.2010(1).89.
维基百科:No Electronic Theft Act[2015-05-03].
Patent,Trademark And Copyright Journal.Vol.50,No.1240,368.
聂洪勇.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6.

  赵秉志.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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