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出路

作者:刘森 更新时间:2015-11-26 14:2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城管;行政执法;法制化
【职称论文摘要】
城市管理规范化和城管执法法制化联系紧密却又矛盾重重。一个又一个的案例表明,在目前我国城管执法活动中,确实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城市管理工作固然有很多的难点,但我们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不能仍然采用粗糙甚至暴力的执法方式,而是应该根据不同的问题特征及难点特征,找出平稳解决问题的方法,将这些方法归纳总结,从而为我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寻找诚信的、民主的、公开的、尊重人权的法制化出路。

         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反复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我们需要去思考如何从行政法角度真正解决城市行政管理的问题,如何使得城管与商贩之间不断上演的悲剧能够停歇。从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在的法律规定中去找寻解决城市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出路是我们可以探寻的一个途径。
一、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概况
(一)城管部门的建立
90年代初期,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管理的敏感地带,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顾及这诸多问题,例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现象屡见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中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997年,国务院批准在一些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2002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目前在我国广泛出现的城市管理部门也就由此产生。
但是本是为更高效地解决城市环境等各种问题的城管部门,却因为缺乏法律规制,机构设置存在缺陷等诸多问题而为社会大众所诟病,特别是近年来,大量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使得民众对“城管”产生了诸多误解,对“城管”一词的戏谑在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介中也随处可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各个地方的城管队伍也都进行了一定的整治,执法水平较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特别是随着2012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城管执法较以往有了更有力的依据。
(二)《行政强制法》出台后的城市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部法律的出台被很多人看作是对城管执法权限及程序的一个有力的限制,对暴力执法的遏制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行政强制法》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也就在实际上赋予了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同时又通过其他法条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从程序及实体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制,以更好地达到实现行政强制的目标。
下面就《行政强制法》对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影响做具体分析:
首先,《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这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内受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就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第17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也解决了目前城管执法人员中鱼龙混杂而导致的执法过程中权责混乱的问题,只有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才可实施,而一些临时职工或者事业编制人员则没有权力实施执法行为。
其次,城管机关不再单单以规章、政府文件等为依据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城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再次,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这也就解决了目前城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忽略甚至从未实行过的一些例如告知程序、制作现场笔录等细节性的程序问题,从而是城管执法更加具有程序性从而杜绝暴力执法的可能性。
最后,该法中的一些明确的细节性的规定,使得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所要受到的约束更多,执法程序也更为严格。如:书面催告;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记录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天然气等非常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二、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有关城市行政管理的法规仍然过粗,执法方式粗放,城管队伍构造、权利机构设置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这些正是造成我国目前频频发生城管执法问题的根源所在,需要我们去细致的分析。
(一)城管执法缺乏具体法律规制
无法律即无行政,人们对城管问题产生质疑的原因之一正是城管队伍的建立乃至职权、地位等都没有一个明确详细的法律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职权只做了概括性规定,而在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方面都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则只是明确了城管部门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解决了人们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权的质疑,但有关城管部门具体的权责划分以及执法手段却没有相关规定。
这些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综合执法工作出现了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法律适用冲突严重、执法手段遭到限制等一系列问题。
(二)城市执法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城管执法部门一直是我国行政机构中的一个尴尬的部门,如何定位这一部门成为了许多城市需要解决的问题。
权力一经产生就容易被滥用,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部门更应当有限制的行使权力,然而城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却存在问题,一般政府部门应当受到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双重领导,城管部门则没有上级对口部门的约束,只对同级政府负责。这种设置造成了权力约束机制的缺陷,进而导致城管长期暴力执法的事态得不到有效遏制。以权力约束城管权力的有效机制远未建立。来自纵向的权利约束缺失,而来自横向的权利约束即同级政府的管理无效,使得城管的权力处于一种无法约束的地步,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得益于城管暴力执法手段之下的“城市环境效益”,对于城管的执法手段以及权力行使就会更加放纵,以谋取建立更好的“政绩工程”。

       (三)暴力执法方式遭诟病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最使民众不满的是其暴力的执法方式,社会上对城管的一些戏谑之语,例如“给我三千城管,我能收复台湾”之类的话语都是人们对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暴力手段的批判。城管在维护城市环境和良好秩序的过程中往往要对一些违反市容秩序的小商贩进行处罚,在这个过程中许多执法人员并不是以耐心的态度对小商贩进行规劝,而是通过类似打砸抢的手段,这种方式严重损害了商贩的利益,许多商贩一家人的生计都要靠这个小摊铺,被砸毁之后毁的不仅是一个小摊,更是一家人生存下去的希望。同时,这种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执法行为也是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治理城管执法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治理其执法方式的问题。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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