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腐败的反洗钱制度创新研究

作者:侯建强 王喜梅 更新时间:2013-05-14 14:4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反腐败;反洗钱;政治敏感人物
【职称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下腐败犯罪和洗钱犯罪存在内在联系,洗钱成本直接影响着腐败动机,洗钱通道是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条件,洗钱增加了腐败黑数和犯罪机会,因而反洗钱在反腐败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我国反洗钱制度在防治腐败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性、措施针对性不强,应通过制度创新予以加强和完善。要建立针对政治敏感人物的反洗钱措施,构建起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加强反洗钱情报分析会商和跨境交流合作,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全方位开展反洗钱监测和监管,建设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同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和设施配套。

     本文在对腐败与洗钱的联系、反洗钱在反腐败体系中的作用机制进行系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有反洗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时代背景和科学有效反腐败的工作要求,提出要创新反洗钱制度和机制,全面加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
  一、腐败和洗钱犯罪的内在联系
  腐败是公职人员利用所掌控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而洗钱则是一种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并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基于“腐败动机+腐败条件+腐败机会=腐败行为”的腐败产生机理[1],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腐败行为与洗钱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
  一是洗钱成本直接影响着腐败动机。市场经济环境中,个人趋利客观存在且符合经济规律,虽然可通过道德、舆论、教育及惩戒等手段提高公职人员自觉自律意识,但无法消除其趋利动机,因而遏制腐败动机更为有效的途径在于影响腐败分子对犯罪成本和收益的预期。其中,犯罪成本主要是腐败分子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投入,以及被发现惩治的可能及其力度,而犯罪收益可由清洗成为形式上合法的犯罪所得来衡量。因此,洗钱成本会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腐败分子对犯罪成本和收益的预期,并直接影响其犯罪动机。
  二是洗钱通道是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条件。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并不必然产生腐败,但缺乏监督和制约且不透明的权力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则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市场经济尤其处于改革转型时期的经济体制中,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及其资源配置是滋生腐败的高发领域。金融系统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处于核心地位,本身属于腐败高危领域,同时也是腐败洗钱的主要通道,因此金融系统洗钱通道是否畅通是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条件。
  三是洗钱增加了腐败黑数和犯罪机会。通过洗钱隐瞒和掩饰腐败犯罪收益,降低了腐败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从而增加了腐败黑数,既为腐败创造了机会,同时增强腐败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催生腐败动机。
  事实证明,洗钱犯罪已经成为腐败犯罪逃避法律制裁的重要渠道。2007年12月世界银行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公布的一组数字表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每年产生的腐败收益高达200到4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官方发展援助的20%到40%,而且大部分通过洗钱方式得到清洗并转移到发达国家。[2]公开资料同时表明,我国当前正处于腐败洗钱犯罪高发态势。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研资料披露,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 至18000 人,携带款项达8000 亿元人民币[3],其中洗钱为腐败资金外逃提供了重要手段和渠道。
  二、反洗钱在反腐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和监测,以提供金融情报线索和协助追查犯罪资金等形式,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进而达到预防和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系统工程。鉴于市场经济下腐败与洗钱间密切的内在联系,针对性地运用反洗钱体系预防、监测和打击腐败犯罪及其洗钱活动,不但能有效监测和发现腐败行为,追查腐败资产,还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动机及其发生条件。这遵循了市场经济下反腐败社会治理的规律性要求,能整体提升反腐败体系的科学有效性。
  美国早于1970年就发布了《银行保密法》,规定金融机构对所有现金存款或电汇超过1万美元的存款人都必须明确其姓名及资金来源,如查明不填写申报表且与其犯罪有关,将处以罚款或刑事处罚,甚至两刑并用。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洗钱控制法》,将非法金融交易罪、非法金融转移罪、以非法所得进行金融交易罪3个具体罪名综合定为洗钱犯罪,规定任何人故意参与或试图实施1万美元以上与犯罪活动相关的货币交易都可以被认为是“洗钱”,首次将清洗犯罪资金行为刑罚化。在运用法律手段系统性预防和监测腐败资产方面,欧洲理事会1990年通过世界上第一个致力于对所有洗钱犯罪进行法律控制的区域公约——《关于洗钱、收查、扣押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对犯罪收益的交易、转让或处理。
  联合国2003年第58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标志着国际反腐败工作进入制度规范和技术操作的实质层面”[4]。《公约》提出了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项反腐败工作机制,其中三机制明确涉及各缔约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各个方面。
  总体分析,反洗钱在反腐败体系中主要发挥着以下作用。
  (一)构建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反洗钱推动国家立法将腐败洗钱确立为犯罪行为,将腐败以及与其密切相关隐瞒或者掩饰腐败财产的洗钱行为纳入了反洗钱定罪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为调动社会力量预防和惩治腐败,监测并追缴腐败犯罪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监管规范腐败洗钱高发领域。反洗钱将金融机构和其他特别易于涉及洗钱的法人甚至自然人全面纳入监管,通过全面规范相关主体行为,推动建立反洗钱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预防并控制了腐败资金在相关领域渗透和蔓延,同时,在洗钱高发领域建立预防、监测和打击腐败及洗钱工作机制,通过监管将腐败洗钱参与者或受害人转变为反腐败参与者。

    (三)增强经济金融系统运行透明度。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反洗钱通过推动落实账户实名制,建立制度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身份认证和尽职调查等方式核实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和实际控制人身份,提高了账户和资金运行的透明度,使市场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供反腐败情报信息。反洗钱一个重要机制创新在于构建了金融情报机构(FIU),系统整合起了大额、可疑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制度资源,“以制度为基础,以情报为纽带,以高科技系统为支持,构建起打击犯罪的信息平台”[5],有效强化了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对腐败犯罪的发现机制和工作力度,提高惩治腐败和追讨赃款工作效率,扩大了反腐败斗争的社会参与广度和深度。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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