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退税政策调整及风险应对分析

作者:任广慧 更新时间:2014-06-30 11:1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 关键词:退税政策调整;出口企业 ;风险应对
【职称论文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企业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颁布了出台了若干政策性文件,本文试通过对近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变化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出新出口退税政策的正面和负面的效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文件。本文将通过对新政策在出口退(免)税政策和管理规定调整变化的梳理和归类,来分析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一、出口退税新政策调整变化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原政策规定,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新政策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申报”。
  (二)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一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新政策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并要求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原政策规定,企业出口下列5种情况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4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新政策将上述第1种情况的规定修订为“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这里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指退税率文库中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并将其余4种情况由征税改为免税。
  三是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出口货物计税依据
  原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进加工货物的原材料及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新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四)取消小型出口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原政策规定,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通知》取消了这一规定,意味着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五)出口货物征税事项须在出口次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结
  新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六)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
  新政策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积极效应
  1、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提高资金周转。
  (1)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因废止国税总局2003年139号文件和2006年102号文件后,即取消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当月收齐单证,当月申报,当月退税。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新办生产企业一次性办理了退库手续,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同时总局2013年61号公告明确了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即出口企业预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才能办理退税,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加快了退税进度。
  (2)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即出口企业不再受其核销日期期限按210天计算的限制,不再用收齐核销单,故8月份退税额有所增加。

     2、放宽了申报限期,减少了企业的退税额损失。
  申报出口退税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收集起来时限较长,以前出口企业曾发生过因外汇收汇、报关单信息以及进项专用发票开具晚等问题,按照以前政策的规定在90天内没收齐资料,结果不仅税款不能退,还要视同内销征税,按照新政策申报时限最长延长到470天,同时不再视同内销征税,如果超期未申报,还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手续。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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