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地产企业以房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2)

作者:侯江玲 更新时间:2014-05-23 10:2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开发产品、以房投资、税务处理
【职称论文摘要】
(四)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


  (四)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可见,接受房地产投资入股的被投资方也要缴纳印花税。即上例中乙企业也应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五)土地增值说的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受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应依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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