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税行为辨析

作者:李忠 更新时间:2017-09-22 13:5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营改增 融资性担保公司
【职称论文摘要】
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降低和避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税务风险,本文从收入角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共同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金融业营改增原则上延续了原有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等继续免税),导致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认为营改增仅仅是税基和税率的变化,而没有考虑到应税行为的变化,从而少提或错提增值税进而引发税务风险。为降低和避免税务风险,下面从收入角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担保费收入
担保费收入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计提增值税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36号文件附件3规定了“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等六个条件,免税规定与原营业税免税规定一致。
二、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按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不享受免税政策。
三、利息收入
(一)活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根据36号文件附件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但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二)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
结构性存款也可称为收益增值产品,是运用利率、汇率产品与传统的存款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存款,实质是挂着“存款”名字的衍生类产品,它的利率是浮动的,和某种指标比如汇率、指数挂钩。
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结构性存款业务,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保本浮动收益”或“保障存款本金和保底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另外约定给予一定的浮动利率,如此产生的利息,是按照传统银行存款利息不缴纳税还是按照视同保本型理财产品缴纳增值税?
上述争议的焦点就是“保本”和产品类型,如果单纯的看合同字义,纷争永远不断,我们还是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存款存入的机构是银行,且银行能提供存款证实单,那就是传统存款利息,只是计息规则发生了变化,企业取得的该项业务利息免交增值税。如果银行不能提供存款证实单,可理解为视同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需缴纳增值税。如果存入的机构非银行,那无疑是理财产品,需缴纳增值税。
(三)理财产品利息收入
银行理财一般分为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3种类型。
1.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四、投资收益
按照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收益通常包括债券利息收入、股权投资收入等。
(一)债券利息收入
融资性担保公司持有债券这一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征税范围内,政策规定明确免征的,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明确规定免征的,则应缴纳增值税。
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36号文件附件3规定,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债券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先后发布,分别明确规定: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券(以下统称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36号文件附件3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特定“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方可做免税处理。特定的“金融机构”具体是指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其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3.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融资性担保公司持有各类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一律缴纳增值税。
(二)股权投资收益
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抵债资产处置收入
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过渡期政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所承担的税负不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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