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评估寻租行为分析

作者:周经纬 更新时间:2010-09-12 11:5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 资产评估; 寻租行为; 经济分析
【职称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诉讼案件频发,违法违规事件愈演愈烈,扰乱了市场秩序。文章以寻租经济学原理为基础,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为进行剖析,并对寻租行为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解决寻租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资产评估在国外已有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的资产评估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最初只限于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时资产的一次性评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资产评估范围已不仅限于国有资产评估领域,企业集团的组建、企业兼并与拍卖、股份制改组、租赁与承包经营、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以及抵押贷款和经济担保等资产评估业务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资产评估业作为一个专业化市场中介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对外开放,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诉讼案件频发,违法违规事件愈演愈烈,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使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虚假评估案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2001年麦科特欺诈案。在麦科特集团公司上市过程中,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按麦科特公司有关人士要求虚增其资产评估值,此案的后果是:以麦科特股价的最高价和最低价的价差计算,投资者名义损失14.868亿元人民币。此外,“新宇软件事件”、“海南新华事件”、“中诚事件”、“红光事件”、“四川泰港事件”、“ST圣方事件”等一系列资本市场重大事件背后,都有着资产评估师不光彩的身影。近期,又有“宁夏中卫巨额国资流失案”、“黑龙江MBO案”、“深圳评估公司假报告案”等虚假评估案件爆出。这些事件的后果是严重的,损失是巨大的,教训是深刻的,同时也说明资产评估行业存在很多问题,资产评估质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了寻租现象,资产评估师通过与评估委托方合谋,获取不当利益。笔者以寻租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理论的层面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寻租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期对资产评估过程的理解、资产评估质量的控制等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有所助益。
  
  二、资产评估寻租行为的一般经济分析
  
  寻租理论的思想最早萌芽于1967年塔洛克(Tullock)的一篇论文。但作为一个理论概念是由克鲁格(Krueger)1974年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正式提出的。在这以后的十多年中,寻租理论被大量用于描述和解释非生产性领域中的交易行为,特别是与特权、腐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然而众多关于“寻租理论”的研究,一般都是基于政府人为地创造稀缺的经济管制政策产生经济租金,从而导致寻租活动的假设,并且大都集中于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官员行为,揭示政府干预经济的非效率问题,而对企业等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类似现象鲜有涉及。事实上,寻租作为个人或利益集团寻求垄断特权以获得垄断利益或额外收益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行为,其目的在于利用特殊权力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它是拥有某种特权的人们的一种特殊利得。可以说,寻租与权力是共生的,是某种特权的产物,并非政府所独有。
  从资产交易的角度抽象地看,资产评估关系主要涉及三方:资产的转让方、资产的购买方、资产评估中介(即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结合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资产评估寻租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利用其垄断权,迎合评估委托人特殊需要而提供“不清洁”服务,不正当地获得额外利益或好处的违规行为。这里的垄断权主要源于政府的行政干预,部分评估机构依然存在挂靠政府部门的现象,政府部门和这些评估机构的利益关系密切,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常常通过指令划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而并非客户的自发要求,这就形成了某些资产评估中介的垄断权。就委托代理关系而言,资产的转让方与资产的购买方,均有可能是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要视具体的资产评估契约而定。为便于分析,简化模型,假定资产的转让方为评估委托人,下面利用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来分析我国资产评估中寻租行为的经济激励。
  
  在图1中,横轴代表市场对资产评估的需求量或供给量,纵轴代表资产评估的市场价格。曲线S代表资产评估市场供给曲线,曲线D代表资产评估的市场需求曲线。当没有寻租行为时,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市场均衡点为B点,在该均衡点下,均衡价格为P*,资产评估服务供给量为Q*。如果评估中介主动寻租,给委托人提供虚假评估报告,此时,资产评估服务供给量为Q1,需求量为Q2,Q1  
  三、单个寻租者的成本收益分析
  
  现实中的资产评估委托人和资产评估中介并不是一个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无私的人,他们具有利己动机,往往以在某种约束下(法律、制度、道德等约束)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因而他们都有寻租和受租的可能性,成本——收益分析则是其选择的依据。
  假设对于某个资产评估委托人,如果通过向资产评估中介出高价或直接行贿就能得到虚假评估报告,进而获得利润R,并且设其贿赂成本为C1。为简化起见,假定贿赂成本只包括贿金,其他一些寻租成本,如心理成本和时间、精力支出,以及一些为掩人耳目而支出的费用不予考虑。
  再看受租者,这笔贿金又构成了资产评估中介的个人收益,但是该中介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一旦被发现违反资产评估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就要面临严厉的处罚,甚至有蹲监狱的风险,这就是受租者的受租成本(同样受贿心理成本不予考虑),设为C2。因此,维持此项寻租活动的必要条件是:R≥C1,且C1≥C2,即当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贿赂成本低于或等于其预期超额利润的下限,同时又高于或等于资产评估中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的上限时,作为经济人的资产评估委托人和评估中介都能从寻租中获得利益,于是双方就有了合谋的强烈激励,从而选择合作。如果一项潜在租金的价值是20万元,寻租的成本只要少于这个数对他们来说就是经济的。
  
  四、资产评估寻租行为的危害
  
  (一)浪费社会资源,降低经济效率
  寻租导致交易费用增加,是一种社会交易成本极高的“负和博弈”。在资产评估寻租活动中,一方面,评估委托人为了使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从其他主体流向自己,不是将现有的资源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将之用于贿赂、游说资产评估中介等活动中,而这些活动本身并不能创造财富,相反这些活动还会耗费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另一方面,资产评估中介与评估委托人合谋就能得到高额租金,往往没有愿望去提高工作质量,相反却要想办法掩盖委托人的问题,造成评估报告质量下降、不负责任的评估报告大行其道。而评估质量下降又会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因此提高了社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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