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性贿赂典型案例调研报告

作者:刘新 更新时间:2014-06-18 13:2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性贿赂;腐败犯罪;立法
【职称论文摘要】
目前,性贿赂已经成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国家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为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我国应尽快完善立法加以规制。

      作者简介:刘新,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性贿赂典型案例
  近年,“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有愈演愈烈之势,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中,已经到了凡是有腐败的地方,几乎都伴随着“性贿赂”的发生.
  案例一
  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走私数额巨大,实属建国以来案件。主犯赖昌星除了用金钱贿赂涉案官员外,其拥有的“红楼”娘子军也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为了达到走私的目的,他从各地挑选一些姿色不错的少女,进行身体、语言、心理等各方面的培训,将厦门市握有大权的男性官员们一个一个的拉进他一手建造的红楼,其中包括原厦门市委副书记刘丰、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等等。赖昌星利用性贿赂的手段使这帮人心甘情愿出卖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赖的走私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一案尘埃落定,关于她的贪污受贿手段和一般的贪污受贿一样,但她曾接受性贿赂一事却让人们议论纷纷。在安慧君任职期间,她“钱色”双赢,对于下属送来的贿赂无一例外的笑纳,对于想提拔的帅小伙子送来的性贿赂,就更能博得她的“芳心”。该分局年轻英俊的一位警员与安惠君关系密切。而他从副科被提拔到正科,再到副处、正处,仅两年时间。[1]
  案例三
  蒋艳萍出生在湘东山区,被当地的村民称作为“一朵艳丽的山茶花”。[2]介让乡亲们震惊的是,蒋艳萍正是利用了自己的姿色频繁的进行权色交易,步步高升,来满足内心的无底洞。她曾经总结出一套屡试不爽的怪论:“在男人当权的社会,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女人,才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这一怪论的本质就是用自己的“色”去换取官员们手中的“权”,也就是进行权色交易。已经有40多名的大小官员,被蒋的美色所迷惑,甘愿为她做牛做马,更何况他们手中的职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连她被关押期间,看守所所长万江也被蒋的美色迷惑,给其传递字条为蒋串供提供便利,严重的扰乱了案件的侦查工作。事后,万江竟然为自己辩解说:“我实在是无法抗拒她那双眼睛”。[3]
  此类案件绝非少数,成克杰、胡长清、孟庆平、张二江等一系列的大案,都涉及到“性贿赂”的问题。2000年12月15口,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到情妇”。[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进入了较富裕阶段,人们的需要也在不断的提升,物资利益变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该捞的也都捞够了。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行贿和受贿的技巧也随之不断提高,正在从贿赂财物、房产等物质性利益方式转向隐蔽行强的非物质性利益方式。
  二、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规定“为谋取小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都是针对财物贿赂犯罪,没有将性贿赂纳入调整范围。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也没有将性贿赂列入贿赂的范围。目前,我国对性贿赂的处罚手段主要靠党纪、政纪。
  笔者认为,目前党纪、政纪、对性贿赂行为的规制效果很不理想,基本已经完全失控,造成了对性贿赂行为的纵容。首先,党纪、政纪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强。对公务员的性贿赂行为只能以记过、降级、撤职、等方式进行处罚,对公务员的自身利益根本造不成太大影响,情节较轻的,还可能以生活作风问题而不了了之。其次,由于性贿赂行为很隐蔽,调查取证困难,相关纪律检查部门缺乏侦查办案经验,更没有刑侦技术设备,所以,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受贿人通过什么途径以及是否已经获取了性利益。最后,由于党纪、政纪的处罚力度不够,惩罚面狭窄,不但没有对性贿赂行为形成有效的控制,反而无形中造成了对性贿赂行为的放纵,加之对性贿赂行为的惩处缺乏法律上依据,使得党纪、政纪势单力孤,得不到强有力的支撑,受贿人就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三、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
  (一)、“性贿赂”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刑法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尺标,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5]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在落马的官员腐败案中,多数都伴有性贿赂行为,国家和人民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将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他们,而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私欲,将公权力当成是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以权换色,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损害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使得政府诚信度降低,同时也使得社会伦理道德遭到严重破坏。
  (二)、“性贿赂”易诱发其他类犯罪
  在性交易过程中,国家公务人员获取性利益有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直接索取的方式,索贿人利用上下级关系、监管关系等主动向行对人索取性利益,此过程中,就容易引发强奸、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类犯罪。另一种是间接接受性贿赂的方式,受贿人接受性贿赂后,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就可能引发职务类犯罪,比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类犯罪。以上两种方式都可能会对国家经济、政治、司法造成严重破坏。
  (三)、性贿赂人罪是与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批准我国加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此,我国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我国须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根据《反腐公约》第15条、第16条、第21条的规定,贿赂就是“不正当好处”。性贿赂属于非物质利益的一种,自然包括在内。
  在2005年11月举行的重庆市刑法学年会上,西南政法大学朱建华教授说:“随着我国加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性贿赂写入国家法律势在必然。……按照该公约标准,只要接受了不该接受的利益就构成贿赂。”翌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教授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再次强调我国应与国际条约接轨将性贿赂人罪,建议将提供性服务纳人贿赂犯罪。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论文网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