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消费者保护法属性

作者:边洁 更新时间:2014-05-10 16:3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的立法依据是国家的经济政策,在长期的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立法者往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某个目标指导法律实践。在各国反垄断法实践中,保护消费者的目标被逐渐认识和肯定下来,并代表着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市场经济从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这是反垄断法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反垄断法》将保护消费者写入立法目的,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理念。

         一、消费者权益与反垄断法的关联
  “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安全权为中心的一般权利,包括安全权、受尊重权、质询权、求偿权、环境权和结社权,属于民事权利,不具有制约、限制垄断行为的作用。另一种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实质是消费者的自由权,它们具有反垄断法上的意义。”[参考文献:
  肖彦山.消费者权利的反垄断法解读[ J],商场现代化,2007(7)(上旬刊)]经营者实施的经济力量集中、限制竞争的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均会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国外的立法均对这几种行为加以规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发展出的“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对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管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均得被视为非法。]和“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1911年“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案”确立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垄断案件时采取谨慎的态度,认真权衡利弊得失,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后,再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够成垄断和是否违法作出判断。]最有代表性,它们都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此外,许多国家中关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规定都要求消费者从中获益,否则不能构成豁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市场领域内自然垄断、经济垄断乃至行政垄断大量存在,消费者权利,尤其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由交易权倍受侵害。
  自由是反垄断法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不仅不会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相反,它通过限制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市场进入的障碍,维护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由权。反垄断法的这一价值目标也与消费者权利相得益彰。一方面,反垄断法维护了一个公平的市场秩序,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得以行使,交易自由得以维护;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又是遏制垄断的一个条件,因为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质优价低的垄断商品替代品来阻止垄断经营者达成目的,这是市场运行的自然法则。
  可以说,消费者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反垄断法中的许多内容都与保护消费者相关。因此,探讨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下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与消费者保护
  (一)消费者保护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体现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仅在立法宗旨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而且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中也有所涉及。归纳起来,《反垄断法》直接规定的消费者利益条款有三: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然而在法条的背后,却是一场利益争夺战。
  (二)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一部法律的制定关系到政府部门、各类组织以及个体等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初就必须正视各种利益的存在,并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追求一种平衡。“从政府部门来讲,希望通过《反垄断法》构建统一的市场秩序,并对垄断行为越来越加剧的现象有所消弭;从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来讲,希望《反垄断法》能够破除计划体制延续下来的行业门槛和国企垄断,一些国有企业则希望《反垄断法》中能明确其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获取垄断资源的边界,并对外资强有力的并购挑战有所阻隔;而消费者则希望《反垄断法》能够限制和打击垄断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规制市场中愈演愈烈的价高物劣的无序状态”[何忠州.反垄断立法背后的利益战[ J],中国新闻周刊,2006(25)]。
  实际上,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一些垄断性行业如通信、电力、民航、铁路等部门纷纷以本行业存在特殊情况为由,要求得到豁免权,如遇相关情况则适用本部门内部行业法。然而,众所周知,行业法往往渗透着行业内部利益,都是由这些垄断部门自己制定的,如果行业法得到适用,必然会使消费者权利受损,不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如果这些垄断行业都游离于《反垄断法》的制约之外,显然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垄断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操控市场、获取暴利,而《反垄断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通过限制和消除垄断,使得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降到最低,督促企业之间保持激烈的竞争,并争相用更多的产品、更优质的服务、更低廉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为消费者服务。这一点,已在国际上达成共识。
  在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得到确立,这个“人”的范围应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围之内,消费者自然是其中的一员。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反垄断立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理念。更有学者指出,为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应该把消费者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主体来加以研究。[徐孟洲、谢增毅.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J],现代法学,2005(7)]另外,学者邓正来先生也对中国法学不关注“消费者日常权利”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研究消费者问题的重要性。[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J],政法论坛,2005(1、2)]

       三、保护消费者对于反垄断法的意义
  可以说,消费者权益是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着重保护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需求的作用越来越大,已成为拉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经济。反垄断法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遵守了客观规律,另一方面顺应了时代潮流。消费者保护受到反垄断法青睐的原因可以见诸以下两个方面: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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