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低价中标”及其实践

作者:刘福丽 更新时间:2010-11-11 10:3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 最低价中标 工程招标 监督机制
【职称论文摘要】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外普通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但是在国内的实践过程中却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几个方面分析了“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难以顺利实行的原因。

自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最低价中标法”这种评标方法也开始逐渐盛行,但也使一系列问题便浮出水面:一是工程招标合理的最低价变成原始的、简单的绝对的最低价;二是恶性竞争最终会导致劣胜优汰,为以后的建筑市场埋下潜在的危机;三是施工单位在合同价款上得不到利润,便与设计单联合,变更设计后进行高价索赔,背离招标的初衷;四是标的的买卖成就了积极繁荣的泡沫景象。国外普遍采用的评标办法为何在国内就寸步难行,其好处得不到实质性的体现,问题的根本究竟在哪?
  一、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导致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1、招投标应该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完全自主的市场行为,招投标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假设在一市场内,投资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证,那么很快就没人出钱投资,建筑市场就会变得逐渐萎缩。在中国,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大多数是国家政府或是国家有企业,这样的主体或多或少都有降低工程造价的冲动,使得这种自主行为变质成为一种政府强制性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护投资者就等于保护市场。规则制定者的本意自然是好的,但实施者都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多数投资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用最少的钱干最大的事,那就是要达到经济最优化,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投资最省。对于投资者而言中标价格是否低于合理价或是成本价一般不在投资者的考虑范围之内,至少不在目前的考虑范围之内,所以低价便成为他们理想化的选择,也是他们的首选。
  2、建筑市场的另一主体—施工单位则认为,项目的成本和盈利水平固然是企业必须考虑的内容,但却不是最主要的,尤其对国有企业而言,用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竞价办法承揽工程,至少可以维持生计、减少人员下岗,维持公司现状,不会立即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低于成本”必须考虑,但却难以界定
  我国很多部法律都对不正当竞争成本价格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然而却没有明确这里所指的“成本”究竟是指社会综合成来还是企业个别成本,这也是困扰接受“最低价中标”方法的重要因素。全国人大法工委后来将这个“成本”解释为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最低价中标”方式的贯彻实施,但同时也增加了操控的难度。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程度还没有完善,还很缺欠。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拥有一支专业的施工队伍之外,还有一些稳定的资源提供群体但他们没有一套完整的企业定额,只能依靠当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编制的定额,所以企业很难确定工程成本。同时又因为政府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没有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的成本参考价。企业为了生存为了中标,盲目削减人工、材料、机械单价,降低取费标准,尽可能地压低工程造价自然成了他们的首选方案。
  三、未能建立及推行权威的技术监督机制
  低价中标首先有一个前提:即必须对投标方案做出正确的评价,国内投标在这一点上做得很不够。在评标过程中,技术标评选往往是走过场或是凭自己的印象打分,而未能对施工单位的方案设计做出正确、综合、认真的评价。个别企业报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或是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使得他的报标价很可能低于成本。这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证明以证明其投标报价并非属于恶意竞争。但纵观许多推行最低价中标地方的招投标过程中,可以发现评标委员会大多数未对报价企业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标准予以认定和审核,从而未对低于合理价甚至是低于成本价的竞标报价行为的否定和阻止。即使个别地方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参考标底或者是工程预报价和当地造价部门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对投标人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但实质上,这一规定隐含了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主观随意性太大,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实质违法的行为。此外,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们大多数不是投资方的代表,也非受投资方的雇用,我们很难想象在毫无约束力的条件下,他们会切实对投资方负责。反观国际上的投标,投资方对技术专家们是非常倚重的。如何寻找合格、称职的专家小组投资方并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投标咨询公司可供选择。这些咨询公司完全独立于投资方之外,它受投资方的谬对投资方负责。但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方如何能够做到对咨询公司的有效控制?市场法则起了关键的作用,不能令投资方满意的咨询公司将很快被市场淘汰。合格的咨询公司储备大量各种专业人才,来满足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需要。这些专家不仅具有良好的知识储备,同样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基本上能够识别施工单位的弄虚作假。在国外,技术专家对施工设计的评判非常重要,是评价标书的重要指标。因而投资方要求专家小组对技术方案的了解深度也绝非国内可以比拟。例如,鲁布格水电工程,日本方面的报价比中方报价底60%左右,如果放在国内早已成为废标。结果经过专家小组的认证后认为其施工工艺确有先进独特之处,实际上完全可行,最终确定由日本方面中标。鲁布格水电工程也由此成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四、建筑市场存在过多的管制盲区
  我国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立法之初就大量存在的假招标,走过场、走形式;招标人恶意压级压价;陪标、串标、围标、挂靠、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予以规范,但市场的繁杂形式导致了很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存在,市场形式也就越来越乱。但所有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咎评标办法。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能够依法进行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需要行政机关对其实施有效监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但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很多,没有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的工程建设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再者,不具备相应立法权的地级市在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过程中缺乏符合当地实际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尴尬百出。
  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工程招标不适宜采用低价中标法。因为采取低价中标制度必然导致施工企业恶性竞争,所以当中标单价低于合理价甚至成本价时,从而取终使工程质量无法保障,要不就是造成大量的“钓鱼工程”,出现投标者先以低价取得工程承包权,然后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计价还价,最终工程结算价远远超出合同价。另外低价中标将使施工企业的生存环境变成一种无法挽回恶性循环,施工企业本身无利可图,使得其他一些施工企业在这种生存环境下无法生存,造成破产,从而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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