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消费模式下我国消费者义务的确立

作者:钱玉文,骆福林  更新时间:2010-11-15 10:0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生态消费,消费模式,消费者,义务确立
【职称论文摘要】
消费者义务的确立具有正当性,生态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应承担资源节约和适度消费的义务;消费者负有要求经营者开具真实发票、购货单据,对违法行为举报并积极配合执法的义务;消费者应努力承担作为一个理性消费者应有的注意义务等。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赋权于弱势消费者,创新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机制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消费者作为经济法主体,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考察,消费者权义结构的一体符合逻辑自洽性。目前,生态消费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对消费领域的行为进行调控日益受到重视,生态消费模式强调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当承担起义务。
  
  一、消费者义务确立的正当性
  
  (一)消费异化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消费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社会过程,消费不但维持个体的再生产,而且起着社会关系再生产的作用。消费的社会属性为消费异化提供了可能。用马克思的话说,是“劳动作为一种异己的东西不依赖于他而在他之外存在着,并成为与他相对立的独立力量;意味着他贯注到对象中去的生命作为敌对的和异己的力量同他相对抗。”由于消费的社会属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异化,使得部分消费者对物欲的无限度追逐的消费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消费社会化的过程中,商品或服务往往不再作为自然的、物理的、实用的、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而存在,而是作为表达某种规则和社会意义的符号载体而存在。因而,一些人的消费不是在消耗物的自然的、有用的价值,而是通过对物的消耗来达到显示身份等级的目的,通过符号消费的方式,获得成功、荣耀、显贵等心理上的满足。
  
  (二)消费者义务确立的法哲学依据:消费正义
  
  
“消费主义”价值观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一大量消费一大量废弃”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这样的经济模式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是无限的这一假设之上的。西方早就有人忽视了一个生态学真理,那就是地球这个生态系统是有限的。他们主张的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所导引的人类欲望将超越地球生态圈的承受限度,而大量废弃所造成的垃圾过剩将超越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转化限度。今天全球环境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方面:资源枯竭和废弃物过剩是直接由这种经济模式造成的。对此,艾伦·杜宁指出:“迎合全球消费者社会的经济学对于人类共同的地球资源遭受损害应负最大份额的责任。如美国式的过度消费模式是2007年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并引发了2008年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过度消费造成经济虚假繁荣、投资下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注定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当代人需要转变生存方式,确立一种生态伦理的智慧,即生存于文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学会“诗意地栖居”于地球。“人类的文化有助于人类在地球上诗意地栖居……诗意地栖居是精神的产物;它要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中,它将人类带向希望之乡。”
  
  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消费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主张合理消费、正当消费、适度消费和可持续消费,实现消费的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使消费不仅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环节。消费应符合“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目的。消费不仅指物质消费层次,还包括精神文化层次的消费。在消费活动中,遵循如下消费正义原则:一是代内公正原则。在国际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居民消费水平差距不能过大,应确保世界上所有穷人必要的基本生活消费品供应;在国内,要逐步缩小城乡、不同地区之间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差距,反对奢侈性消费与过度消费。二是可持续消费原则(代际公正原则)。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类的永续发展的新视角代替用单纯经济增长观点来研究代际正义。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总原则:今天的人类不应以牺牲今后几代人的幸福而满足其需要。消费正义要求每位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考虑,把生产、消费、生态保护有机结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生产、消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永续循环利用。
  
  二、消费者义务的确立:从伦理规范到法定义务
  
  (一)消费者义务的法律界定
  
  
消费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其作为经济法主体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应自主合理地进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消费,对消费生活的提升和国民经济发展起积极的作用。有学者提出,消费者的义务是指消费者在参与消费市场交易的民事活动中所应当负有的义务和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的主体,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担负两方面的义务:一是消费者负有对于消费行为相对方,即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二是消费者从事民事活动时负有对于整个社会的义务。另有学者认为,“消费者义务的恰当定义是:消费者在满足自身消费需要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出发,在消费活动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达成生态消费模式,实现良好消费秩序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即消费者所负有的促进整个社会全面进步的义务。”强调消费者应转变消费模式,适度合理消费,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上述学者的观点体现了消费者义务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密切关联。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为了社会的永续发展,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受益主体是整个人类社会。消费者义务具有普适性,只要有消费活动,就应该相应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
  
  (二)消费者义务的规范分析
  
  
消费者应当在消费活动中承担起应有的环境义务,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使人类的消费活动服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客观规律,不因个人消费活动而影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而损害社会和谐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消费者社会义务首先体现为一种道德义务,体现为一个理性人在消费过程中对自己的道德要求。环境道德已有的法律化为消费者社会义务的法律化提供了典范。面对气候变化带来全球生态危机,每个消费者都应责无旁贷地行动起来,承担消费社会义务。正如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发布的《消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文明、可持续消费,提倡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该条规定体现出消费伦理道德的法律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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