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政府规制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作者:张秉福 更新时间:2013-06-14 23:5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文化产业;政府规制;关系;处理
【职称论文摘要】
适宜的政府规制是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政府规制科学化、民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促进和保障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创新政府规制职能。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政府规制创新应妥善处理以下重大关系: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微观管理的关系,文化事业规制与文化产业规制的关系,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关系,内容规制与载体规制的关系,中央规制与地方规制的关系以及国内规制与国际规制的关系。

     政府规制是弥补现代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正式治理机制。适宜的政府规制是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政府规制科学化、民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文化产业政府规制中某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深入探讨和妥善处理我国文化产业政府规制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对推进文化产业政府规制创新,增强政府规制的公正性、法治性、有效性和限度性,加快政府文化职能转变,促进文化产业调整升级,提高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微观管理的关系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两种主要方式。宏观调控通过对市场的引导间接影响微观经济主体,政府只改变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环境参数,而不直接干预企业和个人的市场决策和行为。因而,宏观调控既不能解决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规范问题,也不能保证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目标与社会总体福利目标相一致。宏观由微观构成,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图要通过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去落实,所以宏观调控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微观规制手段加以配合与辅助。微观规制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共性需要,由特定的政府规制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从外部对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市场准入、产品质量、价格决定、服务条件等实施直接的行政管理、监督、激励、扶持、引导和规范,是政府治理经济社会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政府微观规制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外部性、自然垄断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性及消费者偏好不合理等市场失灵问题。微观规制作为一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追求的是长期持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弥补宏观调控的不足。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都是为了调节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成员福利,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是互补的关系,宏观调控为微观规制提供宏观市场环境,是“大处着眼”为宏观调控优化微观市场基础,是“着手”所以,应当将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功能。
  适宜的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都是文化产业正常发展的基本条件。目前,宏观调控已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的足够重视,相关的手段和经验也已经比较丰富和成熟,但微观规制尚未在战略层面受到应有关注。而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及基本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微观规制效率过低。因此,应当厘清文化产业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职能关系,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健全微观规制制度,系统消除文化领域市场失衡和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都是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的中立协调者而实施的管理行为,而微观管理则通常是指企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性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依法受到保护,政府不得直接干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政府对企业的微观管理问题,微观管理只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在微观规制过程中运用命令和控制手段直接配置资源时,应尽量减少对被规制企业微观管理的不良影响,避免妨碍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但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政府又要代表国家站在出资者立场上对国有企业实施一定的微观管理。这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和经营方式对企业实施的一种内部管理,如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某些社会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等。在文化建设领域,为保障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政府要对某些传统文化、高雅艺术、基础理论研究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行业和单位进行直接投资和经营,并实施相应的微观管理。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微观管理则主要是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当把文化产业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改革与文化企业微观管理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措施选择,使政府公共政策目标与企业自身管理目标趋于协调一致。例如,将负外部性内化为企业成本,就会促使企业积极改善内部经营管理,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负外部性。
  二、文化事业规制与文化产业规制的关系
  在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划分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来的。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最新分类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事业”仅指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集合,“文化产业”仅指经营性文化单位的集合。而区分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依据,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否。
  要处理好文化事业规制与文化产业规制的关系,必须正确区分和把握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性质和功能。实际上,公益性的文化事业与经营性的文化产业是基于文化行业的市场属性而非意识形态属性来划分的。文化事业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以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文化事业既属于文化问题,又属于经济问题,但更偏重于文化方面。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公共性、使用和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以及投资的高风险性,使得以利润和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不愿介入其生产和经营,因此,公益性的文化事业不能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必须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主要组织形式,主要着眼于社会效益。而文化产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运用产业化手段和方式创作、传播和经营文化、创造经济价值的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繁荣文化市场,满足公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产业也既属于文化问题,又属于经济问题,但更偏重于经济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文化的经济功能越来越强,经济的文化含量日益提高,文化产业正在成为世界公认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提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支柱性产业。

     基于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各自性质和功能的上述认识,政府应当构建公益性文化事业资产和经营性文化产业资产的分类运营体制,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别制定相对不同的政策法规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规制,以适宜的措施纠正它们各自存在的市场失灵。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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