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2)

作者:梁芷铭 罗福勇 黄玮 更新时间:2014-11-13 14:0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宪法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因此,在解决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现实措施中,要大力倡导女性权益理念,为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正名,反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当中的男性沙文主义,提高女性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


  因此,在解决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现实措施中,要大力倡导女性权益理念,为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正名,反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当中的男性沙文主义,提高女性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通过有所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努力在全社会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女性权益主张,创造出一个具有女性权益属性的、没有性别歧视的、男女真正平等的人权与法治社会。
  四、和谐与法治: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时代路径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促进实质意义上的性别平等的实现,是我国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其中从宪法的高度,利用宪法的权威和提纲挈领作用,来推动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向纵深演进,能够很好地展现出和谐与法治在社会建设中的协同与进步。
  1.加强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保障立法,提高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当前,纵观我国《宪法》对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第33、49等条文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较为抽象与原则,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体应用和操作。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应该包括绝对性的平等与相对性的平等,即在男女平等的总原则下,给予女性一些临时的优待,以体现出性别平等的实质正义。基于此,我国《宪法》可以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给予进一步阐述,并提出一些总的框架设计,然后通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下位法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明确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内涵、法律保护内容、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等,以此形成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规制,以便于具体的法律指引和司法实践。
  2.重点加强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可诉性,使权利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基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一般不宜规制得过于具体,但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宪法》中加上“禁止歧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权神圣不可侵犯”等语言,以增强宪法的权威,向全社会传递出国家大力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法治理念。与此同时,要对我国一些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相关的法律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一些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要重点加大其中的法律制裁力度,必要时与《刑法》进行关联,确保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恶劣案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及时的、明确的法律制裁。〔4〕
  3.从社会建设角度,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模式,给予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在内的权利进行全方位保障,实现和谐社会下社会各群体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理念提升和深植,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延伸工作对象,拓展救助机构职能;加强部门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发现报告机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建立衔接转介机制,实施分类帮扶措施等,再辅之强有力的执行力,以此应对当前形势下社会转型挑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保护的法制演进和发展演绎,促进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协同效能。
  〔参 考 文 献〕
  〔1〕邓剑光.关于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的思考〔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3-8.
  〔2〕杨海坤,曹达全.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4):27-35.
  〔3〕周安平.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J〕.法商研究,2004,(03):76-83.
  〔4〕彭玉凌.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2):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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