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节能法规研究

作者:吴丹红 更新时间:2014-11-10 13:3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日本节能法;法规;节能;能源使用效率
【职称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对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地球已探明能源资源储量却并未增加,甚至有枯竭的可能。在能源勘探面临困局、新能源开发成本高昂的情况下,节能成为人们的不二选择。日本在节能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并且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节能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也积极探索节能立法执法之路,节能减排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着制度设计相对滞后、节能机构不够完善、节能措施不配套等诸多问题。目前,各级政府出台的节能管理办法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建立和完善我国节能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因此,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0-0098-05
  1日本《节能法》产生的背景及沿革
  众所周知,日本能源匮乏,能源自给率很低,大概仅有5%,其中石油的99.7%、煤炭的97.7%、天然气的96.6%都依赖于进口[ZW(]王冰.日本的资源进口战略[J]. 中国外资,2005(8): 24-26.[ZW)]。但是,日本又是一个能源利用效率极高的国家。日本一直重视节能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监督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早在1972年日本政府就设立了日本热能源技术协会,指导热能管理工作。1978年又成立了“节能中心”,全面协调指导国民和企业的节能及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1979年,日本颁布实施了《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以下简称《节能法》),作为指导节能工作的基本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一些新的问题随之出现。比如:在交通运输领域,客货运中汽车运输与飞机运输的比重增大,运输的能耗迅速增加;日本国内的部分产业,特别是化学、钢铁和建材等材料产业的能源利用效率有所下降等。根据这些新情况,日本先后7次修订《节能法》以适应时代发展对节能要求的变化。1998年,日本在修改《节能法》时导入“领跑者制度”,要求新开发的汽车、家电等的节能性能必须超过现在同类产品。这大大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了能耗。从1973年至2003年日本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了37%[ZW(]周永生.21世纪日本对外能源战略[J].外交评论,2007,12(6):85.[ZW)]。日本能源利用的高效率使日本在高油价时代占据了很大的能源生产成本优势,其中日本节能法律及各种相关法规的贯彻与实施无疑发挥了巨大作用。下面将对日本《节能法》的内容和实施特点进行简要分析。
  2.4总结
  日本节能法律体系由节能基本法与相关配套法规组成。节能基本法统领全局,充分发挥节能指导作用。相关配套法规则详细规定了具体的节能措施,明确了各部门节能目标并且将责任细化到位。节能基本法与相关配套法规配合使用,相得益彰,保障了节能法的有效执行。日本节能法与配套法规的不断修改与完善又确保了节能执法监督得以有效实施。日本《节能法》贯彻施行的30年里,日本从战后耗能大户转身变成世界领先的节能标兵,其中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经济与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修正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理念。在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的理念下,将节能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种高效、科学合理的节能体系;
  二是节能基本法统领大局,相关配套法规配合实施。《节能法》是日本指导开展节能工作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节能的基本方针、具体节能领域、节能细则及惩罚条例,在日本节能法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围绕《节能法》派生了一系列法规,两者配合保障了节能法的实施;
  三是节能主管机构健全,实施主体明确。日本的节能基本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条款详细,职责明确,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各种节能机构、非营利性法人、独立行政机构充分发挥各自在节能方面的作用,保证节能得到有效实施。
  3日本节能法规对中国的启示
  反观我国,最近30年以来,我们在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对能源的消耗和需求也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能源资源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煤炭、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7.69%和7.05%。但是,能源消耗却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以建筑领域的节能为例,目前我国每年的新建建筑中80%以上属于高耗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为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3倍左右。2004年,中国GDP总量仅占世界总量的4.4%,但消费的原油、原煤却分别占世界消费总量的7.4%、41%。中国单位GDP能耗为12.03万吨标准煤,大约是日本的7.20倍、德国的5.62倍、美国的3.52倍、印度的1.18倍,世界平均水平的3.28倍。以上这些数据都表明我国的节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节能减排任重而道远。虽然我国在199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但由于立法起步较晚(比日本晚18年),节能措施不完善,法律贯彻缺乏监督,节能未得到有效实施。我们要实现节能减排、增效降耗的目标,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转变节能法的制度设计理念。牢记节能环保的基本国策,努力形成市场调节、政府调控、社会调整的有机机制,建立起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科学节能体系;
  二是以节能法为核心,细化各种相关配套节能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新的能源形势提出节能工作新任务,建立完备的节能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和监督,将节能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围绕节能法构建出调整范围清晰、功能明确、彼此协调的配套节能法规体系,以保障全社会的能源节约工作在节能基本法的引导下顺利进行;
  三是牢记节能的基本方针,健全节能主管机构,明确实施主体义务。改革现有的节能组织架构,整合各机关部委力量构建完善的节能主管机构体系,明确各节能执行机构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各方用能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在能源利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及实施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与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节能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节能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在此情况下,深入研究日本30年以来的节能立法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日本先进的执法监督经验可以强化我国的节能法律执行力度,我国可以从日本节能机构的运作模式中得到关于节能减排的启示,为我国节能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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