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行为中“行为范畴”理论的若干评析

作者:果磊 更新时间:2014-04-24 13:5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 经济法行为 行为范畴 经济法行为理论
【职称论文摘要】
行为范畴在经济法基本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行为范畴的科学提炼,还可以作为观察、分析和研究经济法之主体、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以及经济法责任等理论范畴的重要视角。

       一、对“行为范畴”理论的具体评析
具体评析而言,主要是从概念及内涵界定、范围描述、研究路径三个方面来开展研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对“经济法行为”概念及内涵界定研究的评析
学界对经济法中的“行为”及其相关概念的名称及内涵在界定上还远未达成共识。
由于学界对经济法中的“行为”在名称使用上的模糊和混乱(诸如经济行为、经济法行为、经济法上的行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等等),进而导致学者们对经济法之“行为”的具体内涵也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分歧。
评析结论:由此可见,以往经济法行为理论研究的首要难题就在于没有抽象、提炼、归纳出一个具有基本内涵或大家普遍接受的基础性概念,使得经济法论者们的讨论不能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或者说,以往的研究还缺乏从法理学角度并运用法学原理与方法对经济法行为范畴的深入研究,由此引致的必然结果便是: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和研究人口,经济法学界在理论上众说纷纭,使提炼出的行为范畴及其理论丧失了整体解释力和指导力。
评析后建议:(1)经济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行为”等概念应当予以摒弃。(2)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经济法上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等称谓则又过于通识化,并不具有“独特”内涵,语言表述也不够精练。(3)因而建议采用学界普遍使用的“经济法行为”这个称谓来代指经济法中的行为范畴。当然,有关经济法行为概念的名称、内涵之界定的科学性还可以迸一步商榷。
(二)对“范围描述”研究的评析
针对“范围描述”,已有的理论重点塑造了经济法行为结构中最具特色的国家或政府经济干预行为(也称“干预行为”、“国家干预行为”或“经济干预行为”等)这样一个基本范畴。
以往的经济法行为理论研究都突出了“国家”或“政府”经济干预行为在经济法行为类型中的核心地位。围绕着国家或政府经济干预行为这一核心范畴,大量的观点根据“国家”或“政府”在不同领域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行为,集中就国家或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进行分析,并将该行为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行为范畴加以诠释和解读。
评析结论:(1)正面评析:衍生作用其正面价值。这种以国家或政府经济干预行为为核心的行为理论虽然存在不可忽视的弱点,但是它衍生出了“塑造独特的经济法行为理论”这样一种规模性、集体性的研究路径。而且,这一路径与强调经济法的地位、本质、宗旨和价值的研究路径是一致的。(2)反面评析:忽视市场主体行为。对国家或政府经济干预行为的过分强调却导致了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忽视,而这正与多年来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偏好国家权力而忽视市场主体权利有关。
评析后建议:经济法学自产生以来,学者们大多都是立基于“国家——市场”的分析框架来认知经济法的。也就是说,无论现代经济法行为理论如何发展,始终都不能脱离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关注和研究,而以往的经济法行为理论研究却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二、对“研究路径”研究的评析
针对“研究路径”,在经济法之行为范畴的提炼上,主要形成了3种研究路径:(1)一是“形而上”的路径,即从法理层面直接提炼经济法行为范畴并以此为基础推演具体的经济法行为理论及类型;二是“形而下”的路径,即以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为视角对具体的经济法行为类型进行研究,进而抽象、提炼、归纳出经济法行为的基本范畴;三是在转化前两种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而中”路径,即通过对经济法上的具体行为作出类型化分析,衔接“形而上”路径关注行为理念范畴与“形而下”路径偏重制度设计的中间环节,使“返回法的形而下”得以可能。
评析结论:(1)正面评析:将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应当说,既有成果中已形成的研究路径至少证明了经济法行为理论与传统部门法行为理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之间存在的某种程度上的联系,同时也看出了经济法行为理论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之间的区别。(2)反面评析:较少注重结合经济法行为之多样性、独立性与类型化的典型特征去进行具体类型之提炼。
评析后建议:注重结合经济法行为之多样性、独立性与类型化的典型特征去进行具体类型之提炼。
三、 对“行为范畴”理论的总体评析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学界对经济法上的“行为”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讨,但由于经济法行为理论起步相对较晚,关于经济法行为范畴之体系设计的论证相对较少,即便是在经济法论者之间也是分歧多而共识少。
但从总体上看,经济法论者们在对经济法行为范畴进行提炼的过程中,都在试图寻求一种相异于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之行为理论研究路径的情结以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或政府经济行为的一元化状况,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经济法学者正为重塑多元主体行为独立性与类型化而努力,这也是笔者认为目前“经济法行为理论”研究的趋势和正确指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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