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生成逻辑及经济法学的任务(2)

作者:谭袁 更新时间:2012-10-05 15:2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政府经济职能;经济法与经济学;任务
【职称论文摘要】
在现实中,政府更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来调控经济。自改革开放至2004年,我国共进行了六次宏观调控,但前四次宏观调控基本上为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只是在1998-2002年和2003-2004年这两次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和法律


  在现实中,政府更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来调控经济。自改革开放至2004年,我国共进行了六次宏观调控,但前四次宏观调控基本上为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只是在1998-2002年和2003-2004年这两次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才占据了主导地位。事实上这三种手段并非处于平行的关系之中,作为一种法治经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最终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实现。“法治经济不允许存在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超法律的行政手段。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政府管理和干预国民经济的行为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升为法律行为”[8]]。国家在运用经济政策调控经济时,通过不断地总结,发现其中的规律,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9]]。国家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也同样是遵循这样一个过程,只有将遵循经济规律而采取的经济政策、行政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经济法律并以此作为调控国民经济的依据,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才能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其最大的功效。在这种意义上,国家执行经济职能的过程即经济法生成的过程,它是经济法产生、完善的推动力。
  二、经济学为经济法提供了基本导向
  马克思将唯物主义引入了对社会历史的研究,认为人类历史就像自然界一样,也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从此,探寻人类社会自身所存在的规律的哲学更为科学。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经济规律,从而提高人类活动的可预见性。列宁认为,政治经济学“决不是研究‘生产’,而是研究人们在生产上的社会关系,生产的社会制度”[10]]。而经济规律,也就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种种经济关系之中。虽然每个个人所作出(做出)的经济决定可能是偶然的、不理性的,但社会的发展最终靠无数个个体所形成的一种合力的推动;从社会整体来看,看似杂乱无章的个体经济行为,其中蕴含着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就是经济规律。然而,经济规律并非自动地就呈现在我们面前,而是需要我们去探寻,而这一任务则主要落在了经济学家的肩上。对经济规律的认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能都只认识到了经济规律的某一方面。所以,就经济规律的整个认识过程而言,每一个时期经济学研究的成果其科学性都是相对的。尽管如此,经济法作为规范与调整社会经济活动的工具,也需要不断吸纳经济学研究的成果。但经济学与经济法之间不是直接链接的,需要借助于国家这一中介。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说:“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1]]。作为统治者,只有遵循经济规律,才能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邓小平曾说:“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上面”[12]]。只有经济上的发展,才能确保政治上的稳定。而经济学的研究,无疑对于政治决策者的经济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在某一时期总是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学观点,采用何种经济学观点来解决现实中已存在或尚未出现的问题,则取决于政治家的智慧。然而,任何一种经济学观点,只有借助于国家才能发挥出其对社会经济最大的影响力,法治国家通过法律等形式将经济学观点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国家选择经济学观点用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就形成了经济法。当然,由于法律这一形式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法律只是某些最后的成熟的经济学观点的表现形式,一般可能由国家以经济政策等形式来加以体现,只有那些经长期实施被检验为正确的并符合国家管理意图的经济学观点才可能由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形式,这也就是经济法的政策性表现之一,即政策的法律化。
  三、经济法学的两大主要任务
  (一)将国家的经济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
  法治社会的要求决定国家必须尽可能地用法律的形式来行使国家的经济职能,而国家执行经济职能必须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如果我们将政治家、经济学家、法学家作为三个独立主体的话,那么他们三者之间应当呈现出这样一种关系:经济学界形成了诸多经济学观点;政治家根据政治权衡,选取一种经济学观点作为自己处理某一时期、某一领域内经济问题的指导思想;而法学家则研究如何通过法律的语言将这种为政治家所选择的经济学思想转化为法律,为其披上法律的外衣以规范具体领域内的经济活动。法学家的研究将为立法者所借鉴,一旦成熟,即颁布法律,也即形成了经济法。而业已形成的经济法对于经济学家的研究又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们只能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来研究具体的经济问题。如经济学家刘絜敖曾说:“经济现象是不能离社会制度与法律关系而独立的,故吾人于研究经济现象时,须时时留意于当时当地之各种制度与各种法律乃可”[13]]。可见,经济学家通过政治家的政治抉择对法学家产生影响,而法学家也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对经济学家形成制度性的约束。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这一法典(指拿破仑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14]]。经济法只是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15]]。国家则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其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可以说,法律就是为了使经济规律得到更好地实现、在其被违背之后能够得到尽快地恢复,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也就实现了其自身的价值。“法律法规之所以能够公平地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首先是因为法律法规排除了不确定因素,条理化地反映了客观规律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法律法规是客观规律的总结,但不是所有的客观规律都能总结上升为法律法规”(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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