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2)

作者:张国栋 吕承 更新时间:2016-11-15 11: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君子”;法律体系;法律适用
【职称论文摘要】
准确把握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君子的确切含义及适用方向,更对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言行及行为的准确的把握,不犯原则性、方向性错误。 (一) 准确厘清君子思想在中华传统文


准确把握“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君子”的确切含义及适用方向,更对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言行及行为的准确的把握,不犯原则性、方向性错误。
(一) 准确厘清“君子”思想在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指向。
“君子”思想规范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的交互行为。从古籍中,从儒家经典中,甚或是从当代的人们思想、行为中,我们都可以体会到“君子”所表征的内涵。由于古代中国地理、历史环境的影响,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提升臣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在其中一些优秀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感召和努力下,通过建立这样一个由统治者主导的,以调整统治者和臣民之间关系的道德亦或是礼教体系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和发展,直至造福于我们这一时代的公民。
(二)厘清“君子”思想的含义及适用领域。
厘清“君子”思想适用领域,端正民商事双方主体思想界限,维护民事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着君子与做“错”甚事的人划等号问题,以“某某非君子”而言之。特别是对男士更甚。如在商品买卖中,当发生讨价还价情形时,常有“你是不是男人,者点东西还讨价”之类事情发生,但此乃民事交易主体双方为达成交易而进行的平等的、自愿的交易行为,和“君子”完全不能等同。“君子”作为道德领域的概念,并不能约束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且作为道德标准的“君子”,其所要求的是比较宽泛的,所指向的是一个臣民之所以为臣民所应达至的最高要求。“君子”调整的是国家或统治者与公民或臣民的不平等的关系问题,他不涉及私法领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将公法领域的适用问题引入到私法领域,将严重增加公民的道德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完善。
四、结语
通过对“君子”思想适用公法亦或是私法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中华古代传统道德文化的理论知识,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政治秩序和社会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进而有效地推动我国的人民建立正确价值观念和维护中华传统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第1 卷.第2 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美]理查德·罗蒂,张国清译.后形而上学希望[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张国栋(1990-),男,汉族,山西武乡,新疆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吕承(1990-),男,汉族,甘肃金塔,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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