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描述性到分析性:法律史教学改革管见(2)

作者:程泽时 更新时间:2016-11-15 12:0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法律史;描述性;分析性;案例集
【职称论文摘要】
(三)法律史的分析性还体现在案例分析上。 有法司裁判案例的实践,就会裁判技术的经验积累。研究古代判例,既可以了解古人的裁判方法,又可以了古代的社会,还可了解古代法律的价值,最重要的是了解古代中国法律的

       (三)法律史的分析性还体现在案例分析上。 

  有法司裁判案例的实践,就会裁判技术的经验积累。研究古代判例,既可以了解古人的裁判方法,又可以了古代的社会,还可了解古代法律的价值,最重要的是了解古代中国法律的运作。以案例导向的法律史教学,已经有赵晓耕的《中国法制史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吴丽娟、杨士泰的《中国法制史案例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邹亚莎、刘盈娇、汪珍的《中国法制史案例与史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但是稍嫌地方特色不够。笔者拟就贵州高校的法律史案例教学提出初步建议如下:
1、对中国法律史(法制史和思想史)课程教学进行改革,收集典型案例,融通制度和思想,模拟古代的案例裁判和法律分析。其中,贵州是明代才建立行省,故而明清民国时期的发生在贵州的案例,是我们的重点。拟在《明实录》、《清实录》、《清水江文书》、省档案馆、贵阳市档案馆等中,收集贵州案例,进行统一体例安排,出版一本《明清至民国贵州省法律史案例集》,作为辅导教学用书。
2、由于收集外国司法判例,涉及多语种,甚至是拉丁文等古代西方语种,进行翻译的难度较大,我们的力量有限,暂时放弃对外国法律史(法制史和思想史)的改革计划。但是,可以就近代法制史部分,进行尝试,因为近代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均在华有领事法院或其他独立法院,会处理一些华洋或洋人间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既涉及中国传统法律,又涉及到英、美、德、法、俄、日等外国法律。这些案例散见于各种报刊和其他历史文献之中。拟编写一本《近代中西法律冲突案例集》,有助于理解中西法律传统,实现“会同中西”。
总之,从描述性到分析性的法律史教学改革,着力于培养法学本科学生的学习兴趣,扩宽其分析法律现象的视野,提高其的法律思维能力。
注释:
①参见程泽时、张生:《民国前期金融组织法的转型——以固有合伙责任习惯的改造和重构为视角》,《中华法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01-328页。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师范大学2016年度省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以分析性而非描述性为导向的法律史教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程泽时(1975-),男,汉族,湖北黄石人,副教授,法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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