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中媒体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探究(2)

作者:张帆 更新时间:2015-11-18 11:4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 食品安全 媒体 法律责任
【职称论文摘要】
四、应当加大对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政处罚力度 综上,媒体的舆论监督应秉承真实、公正的理念,不要加入主观色彩,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媒体舆论监督只有做到真实、客观、有效,才能和国家


四、应当加大对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政处罚力度
综上,媒体的舆论监督应秉承真实、公正的理念,不要加入主观色彩,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媒体舆论监督只有做到真实、客观、有效,才能和国家一同致力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当然,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应当要做到准确、及时,避免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分别对媒体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民事赔偿数额可依据具体损失情况确定;但在行政责任承担方面,我认为在个案适用时可以对行政处罚数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像这次的“毒草莓事件”,则可以相应地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固然重要,但我始终认为“过犹不及”的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媒体。监督是好事,发表舆论是法律赋予媒体的权利,但是请不要忘记责任——真实、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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