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幼女饿死事件”引发的亲权与监护权的思考

作者:樊厚成 冯骅 更新时间:2013-12-16 16:2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南京幼女饿死事件;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社会救助;亲权;监
【职称论文摘要】
我国没有具体的亲权制度概念,但关于亲权制度的实际内容却散落于婚姻家庭等相关法律条文当中,并且有一部分还与监护权存在重合。在未成年人父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剥夺其监护权,但由于规定的是“可以”而并非“应该”,因此实践当中极少有剥夺的案例,这对未成年人保护极其不利。

      作者简介:樊厚成 (1963年—),男,汉族,浙江衢州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刑法。
  冯骅(1983年—),女,汉族,浙江衢州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我国没有具体的亲权制度概念,但关于亲权制度的实际内容却散落于婚姻家庭等相关法律条文当中,并且有一部分还与监护权存在重合。在未成年人父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剥夺其监护权,但由于规定的是“可以”而并非“应该”,因此实践当中极少有剥夺的案例,这对未成年人保护极其不利。
  关键词:南京幼女饿死事件;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社会救助;亲权;监护权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一民警按惯例上门走访其辖区内居民乐某,发现其房门紧闭,呼叫无人应答,经破门而入后,发现乐某的两名女儿(分别为3岁和1岁)已经饿死家中,而乐某本人下落不明。此事经由“江宁公安在线”在新浪微博上曝光,一经发布就迅速获得网友们的大量转发。最初众多网友愤怒的矛头均指向了不负责任的家长,一时之间有吸毒史的乐某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纷闹几天后,大家开始反思为何2003年的“李思怡”事件再次发生。
  2003年6月2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西路65号院1栋楼的居民发现几天来一直闻到令人奇怪的臭味,经多方寻找,终于发现臭味是来自有吸毒史的李某及其三岁女儿李思怡的家中。经民警由阳台翻入他们的家中时,发现李某的女儿已经死亡多时,尸体呈高度腐烂状态。李某曾经由于盗窃被捕,因有吸毒,被强制送往戒毒所,办案人员无视她告知家中留有幼女的苦苦哀求,导致李思怡独自被关在家中多天,并在渴饿中慢慢死去。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两名办案民警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刑。
  但与“李思怡”事件不同的是,公职人员以及各方社会人士在此次事件中已经算是“进步颇多”——派出所经常送油送米送钱,每周定期由责任民警上门探望,邻居也时常送吃送喝,可以说公务人员、居委会以及邻居都尽到了应尽的“爱心”,但为何两名幼童仍在众多“爱心”中夭折?
  一、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2013年6月26日,民政部官方网站上发出一则关于“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通知。此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符合、与儿童生存和发展需要相适应。
  该制度的理念是“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分类型”,是将各层次儿童予以类型区分,孤儿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2类;困境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3类;困境家庭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4类。“分区域”,是指全国划分为东、中、西部,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儿童补贴制度。“分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儿童,分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①
  据有关人士介绍,该制度在一年多前就已准备实施,在南京幼女饿死事件爆发后第三天公布,民政部在此时推出此制度虽有一丝亡羊补牢的味道,但在某方面还是平息了不少社会人士对政府的愤怒。虽然该制度目前处于试点状态,由于我国关于监护权的法律制度存有很大的缺陷及漏洞,因此该制度本身存在不少值得斟酌的地方,并且民政部并非立法机构,此项措施最终能否成为全国对待此类儿童的保护手段及标准,还需看试点的结果,同时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在家长无法或者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时,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该如何获得保护,除了民政部出台的此项补助政策外,是否还需将此项措施与亲权与监护权制度相衔接,仍需做进一步的工作。
  二、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情况
  打开百度,搜索关键词“未成年人|家暴案”,跳出的一万多条新闻。根据2012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报告指出,通过调研,发现在429个案件中,85.31%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的占75.52%,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9.79%。从案件报道的施暴方式、结果、次数看,都是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或犯罪案件。从家暴持续时间看,17.72%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受到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达14年之久才被发现②。
  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日益开放,众多的农村人士夫妻双双进城打工,留下年幼的孩子给年长的祖父母照顾。根据全国妇联、中华家庭研究会的中国人口问题研讨会透露,我国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以下占86.5%③。由于缺失父母的管教,而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是宠溺或是无能力管教,使得他们的身心、学习、成长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由此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
  三、我国的亲权制度与监护权
  亲权,是指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权利和义务,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与人身进行管教和保护。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而监护权则是监护人对上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身份权。我国并无专门的亲权一说,关于亲权的规定散落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如《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亲权的实质内容,而十六条第二款至四款,则规定了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或社会组织可获得监护权资格的情况,特别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章家庭保护中,对亲权的内容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规定已经远远滞后于时代,虽有规定,但却因操作性差,使得法律条款形同虚设。
  在我国的立法当中,亲权与监护权未被加以区分,父母不仅因身份关系享有亲权,同时还可因法律规定而享有行使监护权的权力。但从各国目前的立法来看,监护权与亲权的概念都有严格的区分,并且对监护权与亲权的行使条件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说未成年子女如果双亲尚在,则一般通过亲权来进行保护,如果父母双亡,或父母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则可用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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