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作为“废案”处理值得商榷

作者:卢鸿福:湖南省娄底市 更新时间:2010-10-12 10:5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废案”,商榷
【职称论文摘要】
为了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某地人大规定,将没有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作为“废案”处理,也就是说既不转为建议意见,也不发回代表本人进一步完善补充。    这种做法,对于规范议案的提出和立案率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减少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工作量、提高会议效率显而

 由于法律对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审议工作基本上没有作规定,特别是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办理、审议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在对待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处理上,也不存在统一具体的规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都由各级人大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处理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有的经主席团决定转作建议意见处理,有的直接作“废案”处理。
   诚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作“废案”处理应该说也没有违背法律精神,但是从现实生活和代表履职的实际来看,却不宜转作“废案”。
   首先,议案的确定本身缺少科学性。议案审议的流程是:议案审查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接到大会主席团交予的任务后,便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界定”,将符合要求的“议事原案”提交主席团确认。这样做的随意性太大,主席团作为议案决策者,没有对代表所有提出的议案进行全面审议,只是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确认的议案再确认。如果审查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把握不准,或者图简单省事,便可造成议案确定的不公正不准确。事实上,有很多完全符合议案要件的“议事原案”往往被废弃。
   其次,严重挫伤了代表的履职热情。代表提出议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所提出的议案从一定程度上讲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和呼声,之所以在人代会上以议案形式提出而不以建议意见形式提出,目的是希望引起有关国家机关的足够重视,即使一些不尽符合条件的议案,从代表的出发点来看,是好的。如果一味地将其作为废案处理,势必严重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挫伤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积极性。
   因此,对未能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应该改变,重视主席团决定的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办理和审议工作十分必要。一是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议案,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该列入的要列入,民主是不能怕麻烦图省事的。二是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议案,要向代表反馈,提出修改要求,由代表本身决定是否再作议案或建议提出来。三是对即使不能列入议程的议案,也应该作为重要建议意见向有关机关交办。这样才能增加代表履职的信心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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