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2)

作者:陈燕琴 更新时间:2013-05-31 20:3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著作权;刑法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最后,TRIPS协议第六十一条强调了应予刑罚的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该条的立法意图是,一般应对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采取比个人犯罪更严格的刑罚标准。因为个人犯罪的规模不易达到此规模要求,也难以对社


  最后,TRIPS协议第六十一条强调了应予刑罚的“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该条的立法意图是,一般应对“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采取比个人犯罪更严格的刑罚标准。因为个人犯罪的规模不易达到此规模要求,也难以对社会形成比商业规模的犯罪更大的危害。
  关于该罪的主体问题,笔者倾向于取消此类犯罪中区别对待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在犯罪主体方面不区分单位或个人,只要实施同等程度的犯罪就应适用同等定罪量刑标准,接受同等刑罚,以严格惩处实施盗版行径的侵权者。
  四、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客体完善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其中的‘权’主要指权利,包括国家权利、法人等单位的权利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包括国家机关的权力。其中的‘益’是指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2.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②3.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即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4.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笔者以为,就《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来看,第一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刑法》第217条分四项列举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第(一)、(四)项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著作权,第(二)、(三)项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著作邻接权。从广义著作权概念上来讲,可以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笔者也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并不矛盾,二者主要是表述上的区别,且第二种观点更具科学性。因为邻接权虽然与著作权联系紧密,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明显不同于人格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和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的性质和特征,这使知识产权犯罪有别于传统的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成为一种新类型犯罪。
  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作品”与《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逻辑上的不协调。《著作权法》将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合在一起构成作品的一类,但在刑法中却单独将“音乐作品”列出而未提及其它作品类型。这是否表明曲艺、戏剧、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在刑法保护之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为何音乐作品可受到刑法保护而其他作品却不能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又与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即无罪”原则相矛盾。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受保护的几种作品,将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排列在一起,即把作为属概念的文字作品与作为种概念的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并列在一起,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又如,著作权法中将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合在一起构成作品的一类,但在刑法中却单独将“音乐作品”列出而未提及其它作品。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明确界定各客体间的逻辑系,定义清楚以让司法者明确立法意图,可通过修改刑法或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得以解决。
  [注释]
  ①聂洪勇.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104.
  ②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21.
  [参考文献]
  [1]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M].商务印书馆.1999.
  [2]德汉斯·海因里希,托马斯 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党建军.侵犯知识产权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4]阿瑟米勒等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茆巍.产权的自负与规制:从玛曲草原承包看林权改革[J].中国软科学.2012(9).
  [作者简介]陈燕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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