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人性基础

作者:高阳 陈朝仲 更新时间:2010-11-06 18:3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基础
【职称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该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的人权渊源
  人权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关于人权的涵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人权是使人成其为人、是人保持尊严的基本权利,即人权标示着人作为人存在的价值及其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表现在政治上的、法律上的、道德上的、观念上的标准;其二,人权是公民反对公共权力压迫的权利,即人权标示着公民个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应有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在反对公共权力压迫时用以维护个人尊严及其社会地位的依据。
  按照基本人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体现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基本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的依据是人权文件和国家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的基本规范,制定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本着对人的尊重,对基本人权尊重的态度。保护个人信息的深层内涵是促进个人人格健全和维系人际关系和谐。纵观从德国率先开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立法发展历程和与之相随的法学理论的演变,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是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当今世界,《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是对个人信息或者涉及公民私生活秘密的权利进行确认与保护。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明确指出:“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者攻击。”另一个重要的人权国际规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者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2)人人享受法律保护,以免这种干涉或攻击。”
  尽管目前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但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视为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但并没有涵盖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的“人权”,实际上就包括了我国宪法中所没有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而又为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简而言之,我国通过制定刑法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维系信息社会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格保护之平衡,在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资源的合法利用。这也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提供了深刻的人权理论渊源,为刑法正统的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刑法在社会不断地演进中越来越科学化,越来越文明化。
  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人性价值追求
  1.自由价值的追求
  自由即是哲学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自由作为人类追求的一个目标,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历史就是不断地探索和追求自由的过程。自由是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自由属于人类,而人又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这种社会性本质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这样才能获得自由。当今社会个人信息作为社会经济资源的一种,无论是企业,或者是个人,掌握了大量丰富的个人信息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能够获得成功,这也就是一些不法分子冒着被法律制裁的危险而掠取个人信息的原因,但是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刑法在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从表面上看,即是在最大化的追求保护公共秩序,但是我们不难理解,公共利益保护的根本目的还是维护个人利益,这也就是自由中所说的个人与社会统一的关系,个人的自由要尊重他人的自由,个人自由的行使要以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为界限,同时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创制一种自由行使的模式,以期待达到整体的效果,而最终的目的依旧是还原到保护个人自由这一个点上,刑事立法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就是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属性。
  2.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的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一个理想而崇高的目标,也是通过努力可以不断接近的目标。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对人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法促进人的发展价值应该是贯穿于法律生活方方面面的。在当今社会,人的基本需要已经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而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满足人的高层次的需要即发展的需要应当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如果说人的基本需求是法律的逻辑起点的话,那么人的发展需求是法律的最终逻辑归宿。因此在社会发展到今天,立法的价值重心应该转变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今社会是公民更高层次的要求,是公民要求社会更深更体贴的进行保护的愿望,也是公民自我发展的一个更迫切的需求,刑法修正案,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增加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是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前提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结语
  个人信息作为人权基本内容,全国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而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个人隐私受保护程度往往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权力理念是否深入人心,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程度水平,从中也能衡量出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下,刑法的改进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渴望,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前进的号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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