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律信仰培育研究

作者:王学俭 顾超 更新时间:2015-11-30 14: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依法治国; 法律信仰; 培育
【职称论文摘要】
法律信仰源自于对人自身的信仰,蕴含着人们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表现在人们对法的心理认同与自觉维护上。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障法律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法律信仰的培育主要通过需求认同机制、价值内化机制、环境塑造机制、实践确认机制等四个步骤来实现。

         DOI:10.15938/j.cnki.iper.2015.04.005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5)04-0020-05
信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现象,也是支撑人类道德生活的价值基石,更是人类须臾不可分离的精神滋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上认识到信仰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谈到,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这一系列重要论述都深刻揭示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影响法律权威的树立,进而影响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因此,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信仰是什么
在现代汉语中,信仰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2]有学者进一步分析道,“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3]由此可知,信仰在其本质上讲是一种能够影响人们行为的精神活动,并且根据信仰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类型,从其产生来看,对法的信仰源于对人自身的信仰;从其本质来看,法律信仰彰显了人的终极价值;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对法的信仰最终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的内心认同与自觉维护。
1.对法的信仰源于对人自身的信仰,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
恩格斯在谈到宗教信仰时指出:“即使最欢缪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类本质的永恒本性。”[4]这实际上是说不论是宗教信仰还是其他类型的信仰,其本质上都是基于人类的永恒本性。与将对上帝的信仰等同于对上帝律法的信仰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特定的历史现象,始终与阶级和国家的历史命运相联系。法律的调节对象是人的行为,以及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来调整社会关系,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5]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推翻了它们以前的各种学派所坚信的法律规范的所谓理性基础……剥去了法律的神圣外衣,甚至可以说,破除了法律的神秘力量,使人们得以把他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项正常内容;人们能够也必须像考察整个社会其他现象,诸如艺术、语言等现象来考察他。”[6]同时,更使人们了解到,法律不是来自于上帝的旨意,而是来源于人的本性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不是神学理性体现,而是人的理性的产物,进而使人们坚信通过这一造物能够有效地保证人类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价值追求,从而使人类对神的信仰转向对人自身的信仰。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体现为人对解决自身问题的信念,实质上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
2.法律信仰的本质特征是在对法律的追求中体现出人的终极价值
从本质上讲,法律信仰是一种价值追求。历来为人们所信仰的东西无一不是与关于人的命运、社会的前途等具有统摄性的价值体系相关联。法律信仰的价值在于确认人类对正义事业和社会秩序的追求和向往,从而构成整个社会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世界上各个民族都不约而同的关注法律,都看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并不是每个民族都形成了法律信仰。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信仰意味着人们坚信法律之中蕴含着公平、正义、民主、自由[7]等人类最高的价值追求,坚信法律中凝结着真、善、美等人类普遍的价值理想,坚信法律是人类通向未来的桥梁。另一方面,法律信仰意味着对现实法律规范、制度能够获得重生的信仰。“若没有关于现世、这些时代和人类社会制度能够获得重生——这种重生将导致人的命运的完结——的信仰,西方历史中重大革命就不会发生。”[8]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信仰应该对现实的法律规范、制度持有批判和怀疑的态度,并且通过一次次的批判,看到了法律中理性的价值元素不断增多,最终获得重生。正是这种从怀疑到批判最后到重生的过程,体现出了人们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追求,蕴含着人们的终极价值。
3.法律信仰最终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的心理认同与自觉维护
法律信仰最终表现在合乎正义、理性、秩序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得到人们的认同并自觉遵守与维护。人们首先对那些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表征了社会正义和秩序的终极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肯定的价值评价,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对法的心理认同与自觉遵守,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法律的尊严,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乃至于奉献自己的生命。这样就从根本上转变了马克思所说的,“法律之所以对人有效,并不是因为它们是人本身的意志和本质的法律,而是因为它们居于统治地位,违反它们就会受到惩罚。”[9]法律信仰使得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仅仅是为了免于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过程中实现了对社会正义与秩序的追求,彰显了自己的意义与价值。
二、法律信仰与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应该具有理念与制度的双重形态。[10]制度层面的法律规范只有获得人们内心的认可才能得以贯彻落实与切实维护。因此,人们是否信仰法律不仅关涉到依法治国的制度层面,更直接影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具体来说,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障法律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

         1.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表明,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人民群众实践活动的历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历史的主体,而法律等上层建筑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意志[11]的集中体现。所以,人们拥护不拥护,人们满意不满意、人们答应不答应,人们是否信仰法律是检验法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标准。而法律能否体现人们的价值和尊严,能否维护人们的切实利益,能否保障人们的客观需求,则直接决定了人民是否信仰法律。就我们现行法律的条文内容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阻碍人们信仰法律的因素,其中尤为明显的是西化倾向,也就是现行法律中蕴含着较多的西方价值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如:宪法、民法、行政法等等,它们被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现代社会的有序、公正奠定了基石,同时它们也代表着一种在漫长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一种奠基于西方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精神价值。但问题在于,这恰恰不是我国的政治和法的传统,在这一套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乏我国的历史、政治传统,甚至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观念相违背。一种本质上属于西方价值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很难唤起公民的普遍认同,更不用说激发起公民对它们的信仰与奉献精神。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