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格的个性与共性(2)

作者:李德进 刘夏怡 更新时间:2016-06-27 13:5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法律硕士教育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培养目标
【职称论文摘要】
2.广西大学。广西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7年,学院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提出知识和技能,着重培养地方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通才。广西大学法学院现有教职工40人,专任教师35人,教授9人、副教授16人,已获得


2.广西大学。广西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7年,学院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提出知识和技能,着重培养地方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通才。广西大学法学院现有教职工40人,专任教师35人,教授9人、副教授16人,已获得博士学位14人,正在攻读博士4人。在校生2469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64人,本科生500人在职研究生95人。
(三)成就与问题
由以上论述与例子可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了基本覆盖西南民族地区的格局。除了西藏以外,西南民族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拥有2所或2所以上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其次,各地区积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例如云南大学以“立足云南,服务边陲”为办学目标,侧重培养禁毒工作的基本理论,广西师范大学以培养适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的少数民族司法工作者为目标。最后,法律硕士培养能力不断增强,规模有所扩大。
但与此同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首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界定不清,究竟需要培养出具有什么素质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各大学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理念模糊不清,各个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多是沿用了法学硕士甚至法律本科的教学理念,导致很多学校的法律硕士专业课与本科有相似重叠,并不能凸显出法律硕士实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导致法律硕士教育的设计初衷与现实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最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不足,数量不能满足现有的需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因客观条件缺陷,导致人才流失严重,教育资源不足导致想要继续深造的学生转移到东部。
四、 制定面向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教育的根本在于明确教育的目标与理念,因此,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关键在于明确教育理念,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硕士教育目标。只有在明确目标的情况下,才能够相应的培养教师队伍,设置特色课程,探寻管理模式,创新教学手段,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的体系。
(一)培养理念
想要制定出适合的目标,首先需要明确培养理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面对本身的经济文化现状与法制建设现状,培养法律硕士,需要明确以下理念:
1.服务民族地区的理念。长期以来,民族地区人们在生活习惯、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上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解决问题沿袭传统武力方式,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的法律人才要比传统地区法律硕士人才需要掌握更多的本民族特色与需要。
而这些民族地区所培育出的法律硕士必须具有为本民族当地事务,为本民族当地法制建设服务的功能。因此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必须以适合本民族地区需要为主要理念,尽量招收对本民族事务本地区事务熟悉并愿意留在本地服务的法律硕士,使法律硕士的培养更加符合服务民族地区的理念。
2.有特色高质量的理念。有特色的内涵是,法学院不断鼓励教师在教育中努力形成教育特色,如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法律硕士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法律硕士轻实践重理论的现有教学方法,鼓励引导学生参加实务运作和社会调查研究,鼓励引导法律硕士到少数民族地区了解习俗文化。
高质量是高标准的教育质量,培养院校可以设定高质量的量化标准,如参与实务研究的次数、参与社会调研的频率、参加模拟审判的效果、参加专业实习的成效,在这样噢诶杨理念的引导下,通过对培养院校的探索、教师的努力和法律硕士学生的不断追求,将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3.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复合型、应用型法律硕士人才的理念。我国2006年修改后的目标指出“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执业养成过程,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更需要包括懂本民族语言文字、了解本民族传统习惯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上,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面向21世纪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理念,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与方法上有更高的创新,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应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为主要途径。
(二)培养目标
法学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法学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以及服务管理的最后总归宿。因此在明确了法律硕士培养理念的前提下,总结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本文的落脚与归宿。
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上一要紧跟国家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二要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
1.紧跟国家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国家层面,法学培养的目标是法学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教学改革和法学教育的焦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无论是1995年设立的初衷,1996年试办的目标还是1999年和2000年的修改完善,其培养目标均强调法律硕士专业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特征,致力于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及竞价管理的人才。
2.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具体到民族地区,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需要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一方面在学习的过程中安排学生去民族地区公检法监等实务部门进行实践学习,另一方面在学校培养学习中融入民族地区的政策、习俗和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为民族地区传送大量的真正了解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在培养中积极参与到当地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中,打造出具有民族性、区域性的法律硕士人才。
注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1995年4月11号.
参考文献:
[1]面向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的研究与实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李德进.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刍议.社会科学家.2013(5).
[3]李立景.民族性·区域性·国际性——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三位一体模式创新初探.大学教育.2012(6).
[4]周伟.论强化我国民族地区法律教育的路径.行政与法.2009(9).
[5]张丽.贵州省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贵州师范大学.2014.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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