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卷烟无证户”的处罚权归属(2)

作者:张文强 更新时间:2016-06-27 14:0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烟草专卖 无证户 移送
【职称论文摘要】
注释: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王芳.试探无证零售卷烟处罚权的委托执行.法制与社会.2013(4).135.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注释: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王芳.试探无证零售卷烟处罚权的委托执行.法制与社会.2013(4).135.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刘承科.专卖部门对无证零售户执法权限的困境、成因及其对策研究.http://www.tob accochina.com/news/analysis/wu/20103/201031610122_400081.shtml.2016年5月5日访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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