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问责法治化的若干思考

作者:袁芳 更新时间:2010-09-21 10:0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 行政问责;法治化;实现途径
【职称论文摘要】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行政问责法治化能有效防范行政问责制在执行中走样、弱化,最大限度地杜绝“假问责”。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问责,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关键。通过对决策失误、违法行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如何防范行政问责制在执行中走样、弱化,最大限度地杜绝“假问责”。笔者认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就是将行政问责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充分认识行政问责的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是指关于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具体说来,行政问责的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
  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的转变。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可以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的行政文化理念
  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同时还存在“无过便是功”的错误想法。建立实施行政问责,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实施行政问责,就意味着作为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二、当前推行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着行政问责工作的推进,主要表现在:
  1.问责制度不完善。一是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和科学。目前适用于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比较多,但有关行政问责的条文显得比较笼统和抽象。二是各地方行政问责的规章之间缺乏统一性。从各地制定的行政问责制的规章来看,无论是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事由,还是追究责任的形式、方式、程序等诸方面都不尽相同。三是行政问责规定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对官员问责的情形需要以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就目前而言,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事实上很难量化,从而使问责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应。
  2.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所谓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而异体问责则是指权力机关和公众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问责。目前的问责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还局限于同体问责。
  3.问责对象职责不明。目前行政问责有一个很大的难题在于职责不明,难以定位。真正出现问题后,应该追究到哪一级,追究到哪一个具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对正副职各应负有什么责任,党政领导各应负有什么责任缺乏相关的规定,对领导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应如何界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4.问责程序不规范。一是在问责程序的启动上,目前还仅限于党政机关,而少有由其他主体来启动。二是在问责对象的报告上,责任人究竟应该向上级领导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还有待于明确。三是在调查核实上,目前仍主要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完成。四是在责任认定上还有待规范,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到何种追究,并没有明确规定。五是在问责的回应程序上,被问责的官员以何种程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或辩解,如何给他们开辟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5.官员复出机制不完善。在很多问责实际案例中,都存在被问责官员日后异地任职甚至在本地“东山再起”的现象。一些被问责的官员甚至仍留在体制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很大。在西方国家,官员被问责后政治生涯基本结束。而在我国,行政问责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即使是最严厉的方式引咎辞职,其公务员身份不变、职级不变,待民怨消褪后可能很快被易地再度任用。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一)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基础
  重点要加强行政立法,以行政法规支持和指导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建设,规定政府官员的行为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他们的责任。一是建立和完善国家行政组织规范,对政府组织法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二是加强经济行政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府、社会、市场、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的角色、职责、权利和义务;三是尽快完善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建立富有效率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使政府行政行为在法律的程序和轨道上有规则地运行。
  (二)夯实行政问责的思想基础
  一方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教育,形成新的执政理念。一要形成“以民为本”的观念。要从“官为本”转向“民为本”,从“为民做主”转向“由民做主”;二要形成廉洁自律的观念。为官者要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三要形成无为就是过的观念。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让有为者有位,无为者让位;四要形成有权必有责的观念。在传统的观念中,权力意识强,责任意识淡化,所以,领导干部应该强化权责对等观念。另一方面,加强对公众的问责教育,提高公众的问责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问责环境,使公众对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意义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