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的概念澄清与实现途径略述

作者:王继超 更新时间:2014-09-18 17:2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安乐死;尊严死;生前预嘱;安宁缓和医疗
【职称论文摘要】
尊严死,也可称为听任死亡,与安乐死的临终方式有所不同,它是指当病患者处于疾病晚期,进一步的治愈性医疗处置无济于事之时,应该听任处于这种状况的患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在舒适、平静和尊严之中自然死亡。尊严死可以通过生前预嘱与安宁缓和医疗得以实现,减轻临终患者及其家属的痛苦,是现代医疗发展的一大重要趋势。

       20世纪到21世纪,围绕安乐死与尊严死的问题进行的争论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频繁。感谢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更多的人比以往任何时期面对同类疾病的人都有更多康复的可能。借助现代医疗技术手段,人类寿命可以得到延长,曾经,一个人在重要器官衰竭之后,在短时期内必然死亡。然而,现在却可能可以借助呼吸机、心脏器械,进食管、特效药、器官移植、肾脏透析机等等,使一个人几乎无限期地活下去。
这些医疗技术的进步对于人类来说肯定是一种福音。但生命质量的问题随之而来,对于一些晚期病患者来说,生命的延长同时也是病痛折磨和苦难的延长。当生命末期因选择的增加而变得复杂,当死亡似乎成为生命质量这一问题的唯一解决途径的时候,人们不得不寻求一种尽可能合乎道德的方法来面对死亡。
安乐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经过许多案例的实践与社会各界的诸多讨论,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与道德的观点已经趋于成熟。在我国,当安乐死面对法律的禁止处于道德的困境之中时,近些年“尊严死”的概念被提出,为临终病患者提示了一种可供选择的临终方案。但是尊严死的概念还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了解,澄清安乐死与尊严死的概念,特别是尊严死的伦理依据与实现途径,可以帮助人们做出恰当的临终选择,既尊重生命又能更好的接受死亡。
1、安乐死与尊严死的概念澄清
1.1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语,原意为“舒适和无痛苦的死亡”。然而,20世纪以来,安乐死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认为是一种谋杀。安乐死包含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处于极其痛苦、生命垂危的不治之症病患者通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一定的医学措施(如注射或口服一定致命性药物),人为地结束痛苦的生命或加速死亡的过程。根据患者的自愿与否,主动安乐死又可以分为仁慈助死(包括医助自杀)——患者自愿结束生命,和仁慈杀死——未经患者允许或要求两种。被动安乐死是指对处于垂危濒死状态,且处于极其痛苦的状态下的不治之症病患者,放弃医疗护理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1.2尊严死
尊严死,也可称为听任死亡,是指当病患者处于疾病晚期,进一步的治愈性医疗处置无济于事之时,应该听任处于这种状况的患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在舒适、平静和尊严之中自然死亡。尊严死决不是主动终结某人的生命,而是当疾病不可能被治愈的时候拒绝继续使用治愈性医疗而转为安宁缓和医疗,当治疗已不再有助于临终患者的时候选择停止治疗。
尊严死意味着听任晚期病患者不受医疗科学技术的干预或妨碍而自然死亡。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患者无所作为,更不意味着可以遗弃患者,任其在疾病的折磨和痛苦中死亡。而只是当医疗科学对疾病的治愈性努力对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显然毫无助益之时,停止增加患者痛苦和负担的治疗。
1.3尊严死与安乐死的重要区别
尊严死与主动安乐死的重要区别是,尊严死并不像主动安乐死那样人为地结束患者生命或者采取医疗手段加速患者死亡,而是让患者在舒适、平静保有尊严的状态下自然死亡。但尊严死是病患及其家属的自主自愿选择,而非传统医疗惯例中当医疗措施无效时患者的自然死亡。
尊严死与被动安乐死的重要区别是,尊严死并不像被动安乐死那样放弃所有医疗护理措施。为了维护病患者的临终尊严,尊严死通常要求对临终病患者继续进行安宁缓和医疗,包括保持患者及其所处环境的卫生清洁,为患者减轻疼痛,使患者避免任何形式的痛苦,如呕吐、痉挛、抽搐、恐惧或者有幻觉等等。
2、尊严死的伦理依据
2.1个人对于肉体和生命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肉体和生命做出决定的权利,虽然这些权利并非绝对的权利,但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条件下,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肉体和生命拥有充分自由的决定权。尊严死的核心精神也并非关于选择死亡的权利,而是关于选择以何种方式度过生命末期的权利。
从道德角度来说,一方面医患关系虽然比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要复杂,但是其中也包含着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购买医疗护理,是患者自愿自主的行为,患者有权利终止购买或选择所购买的医护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医生不应该放弃对患者的救治,也是以有利患者的生命健康为前提条件的。当治疗即使不比疾病本身更糟糕也同疾病一样令人痛苦的时候,当疾病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之内无法被治愈,医疗技术手段只是延长死亡过程的时候,医生有责任满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尊重患者的意愿,做出有利病患者的医疗选择。
例如,治疗癌症的许多方法,有导致患者恶心、脱发,在摧毁病变组织的同时摧毁健康组织且损毁患者外貌的副作用,最终却也无法挽救癌症晚期患者的生命。个人权利理论为这样的患者提供了一种选择,即听任疾病自然发展,从治愈性医疗转向旨在减轻痛苦的安宁缓和医疗,而不用去承受各种治愈性医疗有时产生的可怕后果,舒适、平静和保有尊严地度过生命末期。
2.2缩短痛苦期限
我们高度发达的医疗技术可能导致这样尴尬的情况,患者的生命未能得到延长,相反得到延长的只是患者的死亡过程,使患者还要再继续忍受一段时间的痛苦。尊严死作为选择,与勉强的过度医疗相比,当然是缩短了患者的痛苦期限。
有反对的声音以此来质疑尊严死,认为缩短了痛苦的期限同时也是缩短了患者的生命,而缩短人的生命是不道德的。所谓尊严死缩短了患者的痛苦期限,并非缩短了患者的生命,因为所谓被缩短的患者生命正是被过度医疗所延长的痛苦期限。尊严死避免了痛苦期限被过度医疗不合理延长,仅仅是从这样的角度来说它缩短了患者的痛苦期限。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尊严死,并不包括任何种类的自杀或他杀,而只是听任某人自然死亡的过程。 

  3、尊严死的实现途径
3.1生前预嘱
由于允许自然死亡在我们的时代已经成为了一个重大的法律和道德问题,由于这一问题关涉到个人自由和患者对自己的肉体、生命、治疗的权利,现在已经有这样的文件被设计完成,这些文件旨在让人们借以告知他人,当文件签署者有朝一日身患重病时,究竟希望何种治疗。
借助于提前填写并签署这样的文件,人们得以即使在日后病势沉重因而无法有效告知他人自己希望得到何种治疗之时,也能通过这份文件确保他们得到自己所要求的治疗。同时,借助于这些文件,可以避免家属、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在为因病势沉重而无法有效告知他人自己意愿的患者做出医护决定时,所要承受的情感的、道德的、经济的等等各种艰难的负担。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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