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廉租房政策的导向作用(2)

作者:胡烨 更新时间:2014-07-04 13:5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廉租房政策;导向作用;政策选择;发展演变
【职称论文摘要】
三、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机制的政策建议 1.增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计划性与责任性 住房作为商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位置固定不能移动,受到土地供给的制约,住房建设需要巨额资金,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承担,等


  三、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机制的政策建议
  1.增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计划性与责任性
  住房作为商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位置固定不能移动,受到土地供给的制约,住房建设需要巨额资金,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承担,等等。因此住房市场供求的平衡不仅关系到居民福利,还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目前的住房建设尽管已经被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中,但问题在于,一是年度计划居多,集中体现在各级政府每年的“两会”文件中;二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往往又是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驱动,带有临时性质。直到今天,对于我国究竟有多少闲置住宅、为什么闲置、还有多少无房户(包括进城农民)、未来五年需要多少住房等,有关部门未必很清楚。经济发展计划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日本早在1950年鸠山内阁就制定了住宅建设10年计划,自1965年以来已实施的了八个“住宅建设五年计划”,每个计划都是在充分调查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发展目标。如第一个五年计划(1965-1970)的目标就是达到一户一套房、一人一居室。“十二五”期间,我国明确要加强宏观调控以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和安全,因此对住房市场应该制定合理的计划。这就要求:必须进行充分的住房调研,对当前住户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住户家庭的变动情况、无房户以及未来五年将大约增加多少新的需求等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为期五年的住房建设计划,把政府资金、民间资金的建设均纳入计划之内,力求做到住房的供求平衡。
  2.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专门法律法规
  完善住房保障立法,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中之重。政府应尽快制定与住房保障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提高住房保障的法律地位,明确住房保障的目的、目标,政府与组织管理机构的权利、责任、义务,确定住房保障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制定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土地规划细则,规定对城市政府与组织运营机构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状况的考评细则,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与投资计划、建设标准、住房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确定准入审核标准、退出机制等。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要求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机构依法进行投资、组织、运营、管理等活动,加大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等欺诈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此提高住房保障的运行绩效。要通过立法、制定配套的政策等措施,明确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打击骗取、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遏制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促进保障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保障性住房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身上,做到群众满意、社会公认、政府认可。
  市场经济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首先应该遵纪守法,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实施的住宅金融公库、公营住房、公团住房、公社住房等公共住房政策时首先就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因此在“十二五”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廉租房法、经济适用房法等,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责权利,确保公共住房政策实施所需要的资金到位以及资源的公平分配。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科学界定住房保障面和保障方式,合理安排不同层次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面的界定应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不能过窄,但也不能过宽。从当前实际看,保障房应该主要面对城市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界定要做到科学和实事求是。标准太低,享受保障房的面会很广,难以满足需求;标准太高,享受保障房的面会很窄,达不到住房保障的政策效果。目前,部分地区廉租住房存在空置现象,主要是申请廉租住房有较严格的准入条件,而目前各地急需解决住房的是外来务工人员、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受条件所限他们无法申请廉租住房。准确界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明确住房保障的范围,将包括长期务工人员在内的全部常住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的范围,公务员不宜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必须明确不包含在住房保障的范围之内,对这部分家庭可考虑采取优惠财税政策进行住房补贴。
  结语
  综上所述,住房保障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既能增加投资,又能带动消费,对扩内需、调结构、转方式具有重要作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对全局发展有利,而且对地方发展有利;不仅对眼前有利,而且对长远有利。通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推进棚户区改造,既可解决贫困人口集中成片居住的问题,促进社会结构优化,又可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吸引各类生产要素集聚,有利于实现产业再造和经济转型。
  参考文献:
  [1]韩丹,许宁.我国廉租房制度的主要矛盾和政策选择.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8):85-88.
  [2]邓世缘,田亦尧,郭学鸿.廉租房社会保障功能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家,2010(10):123-126.
  [3]马光红,田一淋.廉租房制度的创新、动态演化与完善.2009(03):69-73.
  作者简介:胡 烨(1980-),女,汉族,四川广安人,职称:会计师,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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