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盈余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

作者:周凤 更新时间:2010-09-07 10:1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影响,股利分配,上市公司,盈余,子公司,
【职称论文摘要】
一、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要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没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

新准则下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按成本法进行的会计处理。
  (与例1处理相同)
  2009年1月1日,确认投资成本。
  2009年12月31日,B公司由于亏损没有发放股利,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作会计处理。
  (2)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编制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确认A公司在B公司出现亏损1000万元中占有的份额750万元。
  借:投资收益
  7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750
  (3)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借:股本
  12000
  未分配利润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8250
  少数股东权益
  2750
  内部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
  1000
  贷:投资收益
  750
  少数股东收益
  250
  结论:在新准则下,A(母)公司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只在B(子)公司发放红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B(子)公司当期亏损不影响A(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仍然是500万元不变。而在合并报表上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合并报表上反映亏损250(500-750)万元,母公司和合并报表有较大的差异。
  
  三、子公司盈余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分析
  
  由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没有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基数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旧准则下,上市公司是选择母公司还是选择合并报表的净利润进行股利分配,不会产生差异;而在新准则下,截至2007年末,我国约有96.52%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间存在差异,其中子公司已实现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是构成了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差异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差异为上市公司带来股利分配的操纵空间。
  (一)作为“超分配”和“不分配或少分配”股利的工具一方面上市公司为满足大股东利益最大化,套取现金的需要,在子公司有利润,但尚未全部分配的情况下,选择利润高的合并报表作为股利分配基数,进行“超分配”;另一方面,在子公司亏损的情况下,选择利润低的合并报表作为不分配或少分配股利借口。(1)上市公司选择合并报表净利润大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进行超额分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利分配方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工具。(2)上市公司选择合并报表净利润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不分配或少分配。我国上市公司“暂不分配”的情况经常出现。
  (二)作为再融资的手段证监会2008年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再筹资的条件,将“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为了达到再融资的目的,当母公司报表利润较少时,上市公司会选择合并报表的数字,进行超能力派现,用以前年度累积盈余来实现分配,甚至动用资本金派现,造成一方面分配股利,一方面增发融资,股利分配与公司的资金使用需求不一致,违反了公司存在及发展的资本保全理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破坏性。
  
  四、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建议
  
  (一)从法律上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我国《公司法》中涉及到的股利分配问题,不够明确,易生歧义,造成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非理性分配。建议《公司法》对股利分配基数确定为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之所以强调按母公司报表,是因为按母公司报表上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股利分配体现了按能力分配股利,符合谨慎性原则,即只有在收到子公司股利时才可将此部分收益用于分配,分配有了充分的资金保证。因此,可将《公司法》第167条,“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修改为“将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另外,还应在《公司法》中增加不分配股利的条件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从制度上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因此,应在准则中增加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以母公司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进行股利分配,以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三)从监管上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从上市公司主管部门证监会方面,除了出台一系列政策之外,还应加强监管,约束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减少随意性;还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采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进行股利分配,如果有盈余而没有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提出有利于公司留存收益用于发展的规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和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新旧准则关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比较见表1所示。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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