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利息账务处理方法改进

作者:王先鹿 更新时间:2010-09-07 10:1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长期借款利息
【职称论文摘要】
长期借款利息按照付息方式不同可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分期偿还本息。与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不同的是,长期借款利息和本金一样,通过“长期借款”账户核算;而短期借款利息一般通过“应付利息”计算。   

一、长期借款利息账务处理
  
  [例]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借款lOO万元,期限3年用于建造一个厂房,年利率12%,该厂房第2年末完工并投入使用。(为简化起见,笔者采用单利计算利息)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借款
  1000000
  第一年末计算应计利息=1000000×12%=120000(元)
  第二年末计算应计利息=1000000×12%=120000(元)
  前两年年末应计利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20000
  贷:长期借款
  120000
  第三年由于工程已经完工,长期借款利息按月计算,并计人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10000
  贷:长期借款
  10000
  第三年末归还本息时
  借:长期借款
  1360000
  贷:银行存款
  1360000
  (2)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分录同上,仅在每年偿还利息时增加分录:借记“长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
  
  二、长期借款利息账务处理改进
  
  笔者认为,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的账务处理较合理,但是对于偿还期间小于或等于一个年度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及分期偿还本息,上述做法存在问题。如果每年度需要计提并支付利息,则该业务增加了企业负债,并且该利息负债在一个年度(含_年)内需要偿还,符合流动负债的定义。按照上述对应账户计入“长期借款”账户的做法,在财务报表中无法披露出其“短期偿还”的经济业务实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现实债务情况。按照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分期(小于或等于一个年度)付息到期还本方式下的利息支出在资本化或计人当期损益的同时,对应账户应该计人流动负债账户即“应付利息”账户,并在该账户下设置明细科目“长期借款利息”,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实际情况,提高对偿债能力分析的可信度和财务报表真实性。按照这个思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下,例题处理为: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借款
  1000000
  前两年年末应计利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20000
  贷: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利息
  120000
  每年偿还利息分录:
  借: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利息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第三年长期借款利息按月计算,并计人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10000
  贷: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利息
  10000
  第三年末归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利息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第三年末偿还本金时
  借:长期借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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