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会计管理权的配置与协调(2)

作者:全承相 李买连 更新时间:2010-12-27 22:2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政府会计监管;财政会计管理权;财政权
【职称论文摘要】
检查机构与财政部门协商并取得对相关会计制度一致共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参与并主导进行会计补充检查加以补救。如果财政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又不接受特定部门重新检查或补充检查(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有关利害关

检查机构与财政部门协商并取得对相关会计制度一致共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参与并主导进行会计补充检查加以补救。如果财政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又不接受特定部门重新检查或补充检查(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可以向原执行检查的财政行政机关上级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财政会计管理权必须严格规范财政会计直接检查权运行机制
  
  强化财政会计管理权必须在严格规范财政部门自身直接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会计监管职能。财政会计直接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是财政部门依法构建的对各会计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情况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的情况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工作运行机制的总体体系。
  
  1.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健全各项会计控制制度,变事后被动监管为事先或事中主动监管
  一要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会计检查指导与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会计监管制度,明确各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权限、范围、方法、程序、要求,据此指导会计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组织会计监督中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以及会计法制教育;负责对有争议的会计业务处理是否违法违规作出技术鉴定。财政部门健全会计资格认定复核制度,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会计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会计资格证年检中及时红字警告、限时取缔或永久吊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会计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单位,确定查处时限,及时反馈调处结果,对凡经检查属实的举报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二要建立重大差错与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造成重大会计信息失真,或由于企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或对企业会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对有关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会计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财政部门对会计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等;对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会计违法案件,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会计法律民事责任规定,为强化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权提供推动力量
  会计法虽然对会计行政违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没有就因此而造成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使用虚假会计信息或泄露会计内幕信息而受损的投资者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健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佳选择,而且还可以激发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和律师查证虚假陈述的主动性,调动社会的力量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弥补政府监管人力、物力上的不足,降低寻设租的空间和可能性。健全会计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明确以下基本问题:一是赔偿金额标准的确定问题。我国有关法规中未能给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实践中有实际价值计算法(股票交易价与当时股票实际价值之差额)、实际差价计算法(股票购买价减去要求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实际诱因计算法(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非法所得计算法(包括获得的利益或减少的损失)等方法,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往往相差甚远,故需要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受到同样损失的原告得到同额的赔偿,体现公平的原则。二是共同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我国的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如何将同一个虚假陈述的应赔偿金额在各责任方之间进行划分,各责任方承担的是比例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赔偿能力者往往成为主要被告,使得实际赔付与过错归责不相匹配,这可能会起到怂恿无经济能力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的负面效果,有必要加以防范。
  
  3.会计立法要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为强化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权提供保障
  从基本的人性倾向性出发,只有通过明析财政会计监管主体的权责关系以及会计违法行为范围、会计违法责任形式及轻重条件,让会计违法乱纪者事先就能够清楚地明确会计信息造假将负担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包括显性和隐性利益),才能从内存经济利益机制上纠正有关会计主体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在偏好。为此,一要进一步明确会计法应当制裁的会计违法行为的范围,充分拓展治理会计违法的广度。凡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只是进一步确定责任种类、责任轻重差异的后续条件。因此,有必要将现行会计制度中成熟的内容规定进会计法,以提高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广泛约束力,也为广泛制裁会计违法行为提供较为具体的依据。二要进一步完善会计违法责任形式体系,强化治理会计违法的力度。由于追究会计刑事责任往往因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因此,完善会计法律责任还应当考虑该行政责任规定与刑事责任规定的衔接问题,对刑法中关于会计犯罪的不适当的规定进行必要修改,结合会计工作实际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会计犯罪的内容,或相应增加罪名,或扩大主体范围,以打击会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力运行,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管,维护会计管理与信息利用相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明确规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强化财政会计管理权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职能
  
  在严格规范财政会计直接检查权运行机制基础上,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会计监管职能是完善我国财政会计管理体制的另一项基本任务: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财政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在会计管理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努力构建以强化社会审计职能为中心的会计间接监管机制,使政府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在会计管理运行过程中更好地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实现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客观、高效运行目标,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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