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会计管理权的配置与协调(3)

作者:全承相 李买连 更新时间:2010-12-27 22:2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政府会计监管;财政会计管理权;财政权
【职称论文摘要】
在财政会计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上,两者作为独立的管理主体,既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又有相互配合的一面,应当在明确政府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管理中职能差异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政府财政会计监管


  在财政会计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上,两者作为独立的管理主体,既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又有相互配合的一面,应当在明确政府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管理中职能差异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政府财政会计监管与会计行业协会中介自律监管的关系。为了适应注册会计

师管理的新要求,必须加大中介行业管理力度,按照“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要求,健全充实各级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并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能、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会计中介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严格实施会计行政管理和监督,同时采取各种方式、方法积极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供必要的指导,创造性地做好会计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要主动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密切沟通,还要做好与审计、司法、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把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与审计业务检查结合起来;把事务所的检查与对企业的会计检查、税收稽查结合起来;把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会计执法大检查结合起来,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同时也可以减轻事务所接受多头检查的负担。
  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直接会计监管转化为间接性监管。财政部门在强化自身直接监督检查会计单位的同时,要逐步加强间接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实现对企业会计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能。对于近年政府通过向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会计的管理体制改革尝试,笔者以为只能从形式上抑制一些明显的会计信息造假,并不能解决会计信息不实和隐蔽性造假或合谋性造假问题;同时,这种做法也有碍于政企职能的分离及会计管理间接化的国际趋势;况且委派会计人员仍有被经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收卖而共同参与会计造假的可能;会计委派制还存在一个监督成本高昂、监督效率低下及其由此而导致的委派会计本身失控(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评价、激励和约束)问题。可见,会计委派制并未改变企业领导者的行为倾向,仅仅只是通过增加单位领导者与会计人员的合谋造假的成本来抑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因而也不是一种长期的治本之策。相对而言,财政部门只有通过不断强化对社会审计监督机制来间接完成财政会计监督才是根本的财政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出路。目前会计法对此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事务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结论和评价,具有鉴证作用、保护作用、证明作用,因此财政部门必须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审查监督,要求它的内容是公正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依法作出,以确保达到会计监督的目的。
  但由于财政部门行使着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权,这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难以独立于财政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努力建立健全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审计监督机制,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会计监督面,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增强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全面性和权威性。首先,在实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完全与挂靠单位脱钩的基础上,优先发展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有限责任所而言责任约束力更为有效,不论是由于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负债,还是由于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违规造成的负债,每一位合伙人均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极大地保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还使每一位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都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加注意内部业务的相互监督,从而更大限度地避免管理风险。其次,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即依照执业准则、规则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注册会计师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到实事求是,不出具不实的验证报告,从法律的角度杜绝各经济主体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及其他各利益关系者的利益。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鉴证不严的法律责任,对不负责任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订具体的处罚措施(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以确保间接监督的严格有效;对事务所违法违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撤销事务所的处罚。
  总之,只有以强化社会审计职能为中心,不断健全财政会计问接监管机制,赋予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充分的会计信息审计权责,其他部门只能运用社会审计意见或者通过对事务所的特殊委托取得其所需要的审计意见完成自己的管理职责,财政会计监管中许多复杂的问题(如监管权力之争、重复监管检查、监管职责真空、责任追究不力等)就会迎刃而解,会计监管质量就会迅速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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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纪瑜.袁 锦.财政制度创新推动循环经济发展[J].求索,200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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