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视角下水力发电业税负及成本管理研究

作者:陈启伟 更新时间:2015-03-12 11:3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 营改增; 水力发电; 税负及成本
【职称论文摘要】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在全国推广,金融保险业和生活型服务业“营改增‘改革也渐行渐近。水力发电行业虽不是改革试点的直接受益对象,但对该行业的税收筹划、筹资方式、成本控制措施等财务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文章对水力发电行业的税负、成本费用等财务特征进行阐述,提出税收筹划和成本控制的新举措,并举例说明其积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5-0081-01
  2013年6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打捞救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本文通过梳理发电行业自身行业特点,结合“营改增”相关政策及可能推行的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的“营改增”范围扩大,对水力发电行业在纳税筹划、筹资方式、成本控制等财务管理方面可采取的措施做初步探讨,做到未雨绸缪。
  一、水力发电行业财务特征
  第一,财务费用居高不下、占成本费用比重较高。水力发电行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动辄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除国家投资和企业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大量外部融资,致使水力发电企业的财务费用高、还贷压力大。目前水力发电企业大多面临财务资金困境。
  第二,水力发电企业的成本费用中折旧费用占绝大部分。众所周知,水力发电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资产总额中占很大比重,通常经营初期高达80%以上,如何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和盘活现有存量资金也是水力发电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课题。
  第三,水电企业增值税较高。相对一般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水力发电企业主要成本为利息支出和折旧,进项抵扣较少,致使实际税负普遍高企。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不超过8%;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2%。税负有一定下降,但总体仍然偏高,特别是中小水电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经营成本持续走高。水力发电企业除财务费用和折旧费用相对固定支出外,随着水资源费和库区基金等政策性成本逐年上涨,加强对人力成本、机组检修费、财产保险费等大额开支管理控制势在必行。
  二、水力发电行业筹划及控制新举措及影响
  第一,水力发电行业利用“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变融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合理控制财务费用。水力发电企业发电主要设备为水轮机组及附属设施,其设备价值大,而相关设备采购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外部融资取得,目前大多数企业采取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直接融资。如何盘活水电设备资产,既满足企业对设备的所需,又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显得十分重要。随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由征收5%营业税改为按17%缴纳增值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既能满足上述要求,也能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水力发电企业需新购水轮机组设备的,可采取直接融资租赁。即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水力发电企业所需求的型号、规格等条件购入水轮机组租赁给水力发电企业,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水力发电企业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水力发电企业有权按照残值购入该资产,并拥有其所有权。水力发电企业每期支付租金时,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
  水力发电企业已采购水轮机组设备时,可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即水力发电企业将外购的水轮机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公司租回。水力发电企业每期支付租金时,利息部分可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
  举例:2013年10月1日,A水力发电公司将3组水轮发电机设备及辅件以公允价值60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X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合同规定,A水力发电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10年,每年末支付租金8 500万元,并就其中利息部分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A水力发电公司。
  A水力发电公司10年共需要支付利息25 000万元(含税价),增值税为25 000万元/117%×17%=3 632.47万元,财务费用为21 367.5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 632.47万元×10%=363.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较直接融资或“营改增”前,可抵扣增值税为3 632.47万元,降低成本费用3 995.72万元(财务费用减少3 632.4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63.25万元)。
  第二,转变部分业务经营形式,由自行经营转为业务外包。实施“营改增”后,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由以前征收5%营业税改为征收6%增值税。水力发电企业可将以前由企业自行招聘人员进行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机组维修等作业,改由外包专业单位进行相关作业。由于企业自身员工人力成本支出不可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实现外包后可取得专业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增值税抵扣,即保证维修、打捞等业务更专业,使企业能集中精力用于发电等主业,也可实现进项抵扣,降低相关成本。
  第三,密切关注“营改增”改革动态,梳理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成本费用,为降低相关税负和严控成本做到未雨绸缪。如推行有形不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可做好大坝等建筑物的融资租赁工作;如实施生活性服务业可将企业辅助型劳务实行劳务外包等;切实跟踪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改革,水力发电企业可对财产保险合同期限进行控制,保证改革实现后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
  三、“营改增”政策建议
  水电是清洁能源,可再生、无污染、运行费用低,便于进行电力调峰,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社会的综合效益。近年来,我国一直鼓励电源结构向水电等清洁能源方向调整,并获得了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大力政策扶持。但由于水电行业前期投资大、回收期长、受益低,特别是小型水电站建设,投资者都不愿意介入,为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水电行业健康发展,笔者从“营改增”角度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加大水力发电行业抵扣税源。国家积极实施“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水电行业,有必要从税收角度降低其税负。特别是水力发电企业固定资产中大坝等土建及构筑物,目前取得为3%建安发票,作为其价内税需全部计入其成本。建议将“营改增”行业范围推广到建筑业、有形不动产租赁服务、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保险业,为水力发电企业抵扣范围加大提供税源。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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