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作者:宗杜强 徐怀伏 更新时间:2014-05-23 11:3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 孵化器;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职称论文摘要】
通过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孵化器的运营模式进行了研究,其中重点分析了我国三种孵化器运营模式的优缺点。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孵化器应该朝着企业化运作的方向发展,同时政府需要改变对孵化器的扶持方式,并且制定政策应适用于全部的孵化器在孵企业。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03002
  1 引言
  孵化器作为培育自主创新企业和企业家的载体,已成为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优化区域经济结构的强劲动力,成为了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发展的同时,我国孵化器事业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比较国内外孵化器的运营模式,汲取其有益的经验教训,可以针对我国孵化器运营存在的不足提供重要借鉴。
  2 国外孵化器运营模式的发展现状
  2.1 美国
  美国的孵化器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创阶段、系统孵化阶段、企业化运作阶段、孵化集团阶段,各个阶段发展的目的、运营特征及功能都有明显的区别(见表1)。
  2.2 以色列
  以色列的孵化器作为科技兴国计划的一部分,出现在1991年,它帮助技术专家将有潜在市场化价值的创新理念转化成商品。然而,从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孵化器的私有化改革,逐步引入风险资本和私人资本。私有化主要内容包括:(1)增加私人公司和个人在孵化器中所占有的股份,孵化器由非盈利性组织变为盈利性公司。经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的创业者协商,30-70%的股权可以由孵化器拥有,剩余股权由创业者拥有,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孵化器的风险激励机制问题。(2)孵化器就每个项目与以色列工贸部下属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责任关系。孵化器作为项目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直接支配资金的使用,OCS作为政府部门履行托管人职责,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新建的孵化器由私营公司以竞标方式承担建设、经营和管理,政府在孵化器董事会内不派驻代表,不干涉孵化器管理人员任命。孵化器管理决策受董事会监督,孵化器享有独立财务权,政府仅对其投入到项目公司的资金进行监督。
  截至2010年底,以色列23家孵化器全部完成私有化改革,孵化器资金总额中来自于政府的比例越来越少。孵化器改革后,在功能和运作上更加类似于风险投资公司,每个孵化项目由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孵化项目共享控股股东的商业网络和市场资源,通过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和咨询委员会获得企业发展、战略、市场、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及其他支持服务。自私有化改革以来,以色列每年约有80家初创企业进驻孵化器创业,同时约有70家企业从孵化器毕业。
  3 国内典型孵化器运营模式的发展现状
  从1987年第一家孵化器出现以来,我国的孵化器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截至2012年末,纳入全国火炬计划统计体系的企业孵化器达到1239家,其中国家级435家,孵化面积为4375.8万平方米,在孵企业已超过7万家,其中累计毕业企业达45160家,同时为社会创造了143.7万个就业岗位。目前,我国孵化器运营模式多样,主要以事业型、政府主导公司型和民营孵化器为主,三种运营模式之间存在着明显区别。
  3.1 事业型孵化器的特点与不足
  事业型孵化器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大部分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新技术开发区下辖的事业单位。政府指派孵化器的管理人员,全额或部分拨付孵化器运营费用。我国孵化器从建设伊始就带着浓厚的政府色彩,早期没有一家孵化器完全从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基本上要么是政府机构,要么就是政府派出机构。
  在孵化器行业发展的初期,事业型孵化器的确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政府出资兴建、提供优惠政策与补贴、积极宣传和倡导,提高了孵化器的信誉和资金实力,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加就业、鼓励创业精神、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运营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政府对事业型孵化器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这限制了孵化器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孵化器产权投资的多元化。而且过多的政府指令参与到孵化器的运作中,阻碍了孵化器与市场相联系,孵化的创新企业与市场脱轨。
  事业型孵化器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拨款,政府直接参与孵化器运作,一般只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招商任务,不会依照市场的需求去选择入孵项目,更没有为在孵企业提供相应创新服务的动力。而且孵化器收入主要以场地租金为主,政府补贴和租金收入在孵化器运营费用中占了绝对比重,其持续发展易受政策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事业型孵化器的人事任免由上级指定,过于僵化的人事制度缺乏激励机制,阻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导致孵化器服务水平低下。事业型孵化器的管理人员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大多依靠政府力量吸引新创企业,没有运用企业营销手段挖掘客户资源的意识。而且孵化器的管理人员之前大多在政府部门工作,对特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缺乏足够认识,也就无法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创业扶持。
  事业型孵化器提供的服务相对单一,缺乏提供多元化创业服务的能力,如创业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对接、项目推介、行业沙龙等。为满足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要求,许多孵化器都建立了创业导师制度,但实际执行与制度相去甚远,导师未能给在孵企业提供持续的创业指导。事业型孵化器在专业化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方面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但是平台运营能力较弱,欠缺完善的运营机制。
  3.2 政府主导公司制孵化器的特点与不足
  政府主导投资的公司制孵化器一般在创建初期给予部分资金,形成创业环境所需的完善服务和支撑条件(包括固定资产),并且委托某个企业经营或政府自行组建公司来管理。为了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仅靠政府投资,需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而公司制孵化器的组织形式正好为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提供了必要条件。

      孵化器采取现代企业制度,意味着孵化器本身具备了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激励机制,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去不断调整孵化管理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去寻找高价值的孵化项目,更好地实现在孵企业与市场的对接。
  但是,政府主导的公司制孵化器也不是完美的,企业化经营导致孵化器的“经济性”必将削弱其“社会服务性”。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终极目标,经济利益的驱动虽然带来了孵化器的高效率运作和强有力的激励动力,但也可能会就此造成其社会创新功能的弱化。由于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指引下,孵化器在选择入孵企业时难免出现“非理性”行为,为了避免资金风险、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那些应用前景不明确的高创新技术项目往往不易被扶持,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创新技术的产品化。“经济利益”和“社会功能”的冲突直接阻碍了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背离了建立孵化器的初衷,如何解决好孵化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功能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了孵化器运营模式改革的关键问题。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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