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发展:从言语行为理论到交往行为理论(2)

作者:朱慧敏 更新时间:2010-10-14 11:4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言语行为;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
【职称论文摘要】
由于话语具有生成性力量,交际者为了达到交流的目的,不仅表达内容时要遵守合作原则,如数 量、相关、方式及质量准则,而且任何一个有效性言语行为都会建立一种人际关系,说话人在完成一个言语行为时,与听话人也发


  由于话语具有生成性力量,交际者为了达到交流的目的,不仅表达内容时要遵守合作原则,如数

量、相关、方式及质量准则,而且任何一个有效性言语行为都会建立一种人际关系,说话人在完成一个言语行为时,与听话人也发生了某种人际关系,因而就会影响听话人,影响取效行为。事实上,一个言语行为能否获得成功,取决于讲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建立的人际关系,取决于听话人能否理解并接受说话的内容。哈贝马斯把交往行为看成是通过语言交流使人与人达到相互理解的言语行为,生活世界就是人们以日常语言为媒体进行交往的生活方式,言语是交往主体进行交往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交往行为是一种主体间通过符号进行协调的互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协商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它是交际者双方构成互为主体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运用语言进行交往的行为。
  交往行为理论认为在交往行为中,说话者和听话者共有的语境和背景知识有助于交际者双方对话语表达的相互理解。显然,哈贝马斯的语言观受到了奥斯汀、塞尔等人的深刻影响,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认为,一切交往无非追求的是具有协调作用的共识。交往行为主要是一些互动,其中参与者在以语言为媒介进行交往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把他们自己的行为计划毫无保留地协调起来,从而达到有效交际的目的。
  哈贝马斯认为交际能力包含三个方面的能力——选择表述语句的能力;表达说话者本人意向的能力;实施言语行为的能力。这实际上是基于言语行为的三个层次。第一是以言指事行为,要求说话人在交际过程中具有发音表述能力。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说话人必须选择一个可以传递、可以领会的语音表达以便交际双方能够实现语言认同。第二是以言行事行为,用来表明说话人的意图,其本质是一种信息的交换过程。第三是以言取效行为,指某一言语行为对听话者所产生的影响。虽然说话者的意图已经被传递,但是听话者如何采取行动取决于听话者对于交际过程中人际关系的态度。在这三个基本方面中,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是建立在话语的第三个方面,即人际关系方面。由此可以看出,从交际者双方的角度来看,以言取效行为的本质是一种人际关系交换的过程。
  哈贝马斯对言语行为的分类也是建立在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基础之上的。他以施为动词为基础,把言语行为区分为四种类型,即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交往行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内容十分丰富,从言语行为的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解”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要素。哈贝马斯在界定“理解”这一概念时指出:“理解”狭义上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种语言表达,广义上则表示在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下的话语正确性方面,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可见,无论在狭义上还是在广义上,哈贝马斯都把“理解”看作是主体之间的交互性意识活动,充分体现了交往行为的主体间性。第二,“交往理性”是交往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交往理性是指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交往行为达成共识、寻求互利发展的心理倾向、认知构架和行动取向。哈贝马斯认为,理性除了具有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能力外,还具有合理交往的能力。要克服当今社会发展中的理性危机和文化冲突,进而构建和谐社会,交往者必须遵守交往理性的准则。第三,“交往合理性”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概念。在以言语为媒介的交往行为中,交往者不仅要说出符合语法的句子,而且这些句子还要符合社会约定俗成的规范。说话者必须使这些句子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之间联系起来,这样才有可能与别人获得互为主体的了解和沟通。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说话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他应当能够表达和理解合乎语法的句子和语篇,并在言语交往遇到障碍时,能够按照语言规则对自己的表达进行反思和修正,从而保证言语交际的顺利进行,同时他还能把自己的论断与世界整体结构的某一部分直接联系起来,以使交往双方能够进入共同的可以互为理解的交往领域,在彼此认同的交往结构中使对话成为可能,从而达到言语交际的目的。由于哈贝马斯所指的交往行为是在主体与“客观世界”、主体与“社会世界”、主体与“主观世界”这三种关系的背景下发生的,所以交往行为的概念比其它言语行为的概念在本质上更具合理性,它是一种全方位的行为,这种行为模式的合理性包括四个方面的有效性要求:一是所表达的语句合乎语法规则,具有可理解性;二是所指涉的对象必须确实存在,具有真实性;三是言语行为所涉及的有效规范关系应该是正确的,具有正当性;四是言语活动必须能够传达出说话者的内心世界,具有真诚性。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有效性要求,才能实现交往者的相互理解,达到交往的合理性。。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往合理性是把对合理性的理解建立在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的基础上,超越了主客体间关系的狭隘视野,凸显了主体问关系合理性的语用价值,从而大大拓展了交往合理性的维度。
  
  三、交往行为理论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哈贝马斯受现代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影响,继承并发展了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乔姆斯基、格赖斯等人的语言哲学观点和语言学理论,同时吸取了逻辑学、语言学、语义分析、行为理论等成果,实现了新的发展和超越,形成了他的普遍语用学。普遍语用学理论是研究人们以理解为目的交往行为的学说。哈贝马斯认为,应当从语用学而不是单纯地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理解语言的特性,因为语义学的分析方法主要依据语言的基本功能,比如描述事实、表达经验等;语用学分析方法则主要依据语言的语境。他认为,真正能够对行为发生积极作用、有助于对行为进行合理分类的是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因此他主要把奥斯汀和塞尔提出的这种理论作为他的普遍语用学的出发点。哈贝马斯认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首要任务是表明话语的完成行为的特征,即主张“实施一个说话行为,而且本身就是实施一个行事行为。例如,在实施一个话语行为时,也在实施下列行为:提出一个问题或回答一个问题,宣告一个裁定或意图,做出一种任何描述以及其他各种类似的行为”。
  哈贝马斯按照运用类别将语言分成“纯粹的语言”与“交往的语言”。前者如自然科学的语言,是从日常语言材料中抽象出来、依据形式语言的规则构成的描述性或陈述性语言;后者是日常语言,它是与人们通过交往行动产生的与生活世界相联系、同时又清晰地表达生活世界的交往的语言,它的运用是“谈话”式的交往。后一种交往的语言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研究的对象。哈贝马斯认为奥斯汀主张的言语行为中的“以言表义”和“以言行事”两种成分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它们不是两种独立的言语行为,而是一个言语行为的两个结构,亦称之为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哈贝马斯认为,所有的言语行为都隐含这种“双重结构”,对于交往来说,前者通过“以言表义”起着“内容交往”的功能,后者以言行事发挥“角色交往”的功能。因此,在一个言语行为中以言行事的力量存在于话语内容的交往性功能中,施为性功能需要由陈述性内容来构建,另一方面陈述性内容又可以在以言行事潜能的变化中得到恒定的保持。在言语行为的这两个构成部分中,“以言行事”居于支配地位,“以言表义”则处于从属地位。。哈贝马斯提出的这一注重言语行为交往意义的言语行为双重结构理论,是对语用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为了 进一步研究以语言为媒介的人类交往行为,哈贝马斯认为从语句的句法、语义特征到语言环境、说话者的语用特征,从语言能力到交往能力,都需要进行普遍的重建。他力图摆脱传统语用学的研究框架,建立新型的普遍语用学。正是在这种强大动力的推动下,哈贝马斯突破了法兰克福学派的局限性,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初创建了新的以“交往行为理论”为核心的普遍语用学,实现了批判理论向交往理论的转向。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较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主要有以下发展:第一,交往行为理论关注言语行为的主体间性,关注说话人的语言能力和交往能力,而不是关注言语的逻辑分析和语法分析。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关注的是语言中话语完成行为的特征,强调说话者通过说了些什么而做了什么。第二,交往行为理论不仅将人们对语言可理解条件的研究引人对语言运用行为的可理解条件的研究,而且将这一研究导入注重交往过程的言语行为规范的研究。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的这一举措无疑为言语行为理论研究开启了新的思维空间。第三,交往行为理论旨在考察一般语言情景下的言语行为的普遍意义,而言语行为理论仅停留在特定环境下言语行为的特殊意义。因此,交往行为理论研究的范畴更具有普遍性。第四,交往行为理论不仅重视言语行为过程中的语言使用,包括确定和指谓的行为、意向的言语表达、确立人际关系等,而且同时强调研究说话时的语境、意向、目的、效果等因素。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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