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食品资源产业化发展的商誉保护途径探究(2)

作者:林驰 更新时间:2014-10-17 15: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传统食品 商誉 双重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
【职称论文摘要】
充分发挥各地区传统食品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除了中国食品行业协会要对全国的传统食品行业发展给予重视及引领之外,主要还是需要传统食品发源地的各种类食品行业协会对本地的传统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有效管理,充分发


  充分发挥各地区传统食品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除了中国食品行业协会要对全国的传统食品行业发展给予重视及引领之外,主要还是需要传统食品发源地的各种类食品行业协会对本地的传统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订、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避免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大程度地维护传统食品的商誉价值。
  (二)对商誉载体的传统食品人文资源价值的保护途径
  第一,积极申请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传统食品产业资源中的商誉保护与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共性的方面。首先,是对饮食文化所彰显的历史文化及资源价值的肯定。经营传统食品的商主体的商誉是优质人文资源的无形价值在商业领域的体现,而食文化申遗则体现了世界对传统食品在国家及地区的人文资源传承方面重要价值的肯定。其次,可抵御外来食文化侵扰,维护本地区文化主权及食品资源的正统性。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已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本国文化战略的重要策略之一,目的在于巩固国家文化主权的基石,提升文化软实力以及谋求更大的文化及产业相结合的利益。最后,同属对无形财产及价值的保护。
  目前,虽然我国各地的“非遗”保护工作已取得了较多成果,但更侧重保护的“非遗”种类多为民间艺术、工艺作品或传统建筑类,而对于传统饮食资源文化并无直接有效的保护。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路,对于传统人文资源的保护除了在国家层面重视及落实保护政策之外,还应当根据各地人文资源的种类及特点,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当地“非遗”保护工作。首先,须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形成社会共识,以解决政府投入的公共保护资源限度与传统食文化保护需求之间的矛盾。其次,推进与传统饮食文化相关的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工作。最后,在总体上形成对传统食文化全面、有效的保护体系。
  第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保护。由于地理标志使用人必须在该地域内生产或经营,且其产品的特定品质要与该地域地理环境相关。因此,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不仅承载着商主体的商誉,亦彰显着不可替代的优秀人文地域特质。经营传统食品的商主体或行业协会通过被政府认定为申请人提交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注册,对于商主体的商誉积累、增值以及提高商业竞争力为可行途径。但目前地理标志保护还存在一定缺陷。由于注册人对地理标志商标管理方式较为宏观,不能对地理标志使用者进行有效监督,期待相关部门及时立法完善、落实保护措施。
  申请商标注册或驰名商标认定。商标所有权人因注册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在表明自己区别他人的同时树立自己的商标信誉,通过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实现商誉价值,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配套规定来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于传统食品的商主体而言,商标注册无疑是最基本的商誉保护方式。另外,驰名商标较之注册商标,对于商主体商誉的保护力度无疑更强。中国作为世界闻名的旅游胜地,我国大部分的传统食品都是旅游市场的著名产品,良好声誉的注册商标无论在网络或现实市场中都具有较高的公众熟知度,在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证明方面享有优势。
  专利保护。根据各类传统食品产品及工艺流程特点,商主体还可以选择外观设计、发明两种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的途径保护商誉。根据传统食品的特点设计外观,既可使其区别于其他食品,又可使其优质的文化内涵得到表达及传播,商主体的商誉保护与传统食文化保护完美结合。另外,就传统食品的生产方法申请发明专利来设置商誉保护屏障而言,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称传统食品的生产方法、工艺流程不符合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特点。本文认为,“新颖性的判断实质就是一项技术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是否已经公开”。假设公众虽在市场上购买到某百年老字号生产的食品,但该食品的制作方法只由继承人世代单传而未公开,公众无法通过购买成品而清楚知悉其工艺流程,且该方法属于对食材自然特性的利用结果,则无不符合新颖性之释义。而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假设该传统食品的生产技术与现有技术所涉及的领域没有可比性,是否应重新定义其创造性。目前,传统食品的生产方法申请发明专利只能在理论上探讨。不容否定的是,传统食品的生产方法及工艺流程是其人文价值的核心体现,不应缺失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
  1.包亚明.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励建荣.论中国传统食品的工业化和现代化[J].食品工业科技,2004(2)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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