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融改革与民间金融的合法化(2)

作者:曹风岐 更新时间:2012-09-24 14:1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温州;金融改革;民间金融
【职称论文摘要】
作为一次重要试水之举,温州金融改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民间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已经到了深入的一步了,应解放思想,对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与此同时,民间金融孕育了大量的资金,却没有适当的渠道释


  作为一次重要试水之举,温州金融改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民间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已经到了深入的一步了,应解放思想,对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与此同时,民间金融孕育了大量的资金,却没有适当的渠道释放,导致出现一些问题。未来应更好地利用民间金融发展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
  多年来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涉及与民间金融的违法行为及犯罪界定主要依据《刑法》和一些部门的规定来处理。而且处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对民间金融基本是立法“禁止”,凡是与当时我国法律规定不合者,都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与民间金融有关的罪责包括非法集资罪、非法吸储罪、金融诈骗罪及高利贷罪等等。这些罪责的规定对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应当看到,这些法律很多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制订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考虑原有法律的适用性问题了。另外,由于一部法律涉猎面很广,仅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不细,造成确定罪与非罪、定罪量刑的困难。因此,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或制订相关法律和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浙江吴英案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吴英案是令国人关注的案件。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吴英一审、二审都被判处死刑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同时引起了社会对民间金融罪与非罪的讨论。
  吴英案至少对我们有以下启示。第一,反映出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的缺失与滞后。就像温总理讲的“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如果从法律上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使民间金融在阳光下规范运作,就会减少像吴英那样的非法集资案。第三,应当制定民间金融的“阳光法案”,无论是制定单独的法律还是法规,都是以促进民间金融发展、规范民间金融规范运作、保护民间金融的投资者和融资者合法权益、打击民间金融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这样民间金融才会得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Z].2012-03-28.
  [2]温家宝: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做深入研究[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lh/2012-03/14/c_131466706.htm,
  2012-03-14.
  [3]裘立华,张和平.《意见》全文[EB/OL]. 网易财经,
  http://money.163.com/12/0521/15/821PK13K00253B0H_2.html,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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