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3)

作者:章红华 更新时间:2010-09-04 13:0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法学教学;法学教育
【职称论文摘要】
第二,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比传统的课堂教学要求有更大的物质投入。因此,要想有效地运作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学校方面应该给予足够的支持。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要求大量的复印资料,模拟审判就要求有基本的硬件


  第二,“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比传统的课堂教学要求有更大的物质投入。因此,要想有效地运作“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学校方面应该给予足够的支持。“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要求大量的复印资料,“模拟审判”就要求有基本的硬件设施,如模拟法庭设施、服装、多媒体以及相关的审判道具等。
  第三,“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同时也要求教师具备实践操作能力和经验。法学实践性课程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甚至形象、气质和人际交往能力也是很重要的素质,因为教师要与司法部门进行经常的联系、交往。
  第四,实践教学开放性、实践性的特点决定了评价的复杂性,传统的作业、实践报告、指导教师评分对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是否真正训练或提高了专业技能,对于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究竟如何缺乏准确的把握。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首先,科学制定考评标准,学生们往往比较关注结果,但笔者认为结果固然可以在某方面反映同学们的水平和努力程度,但不应过分夸大其作用。科学地评分还是要看学生在原有的知识体系和能力水平上,通过参加实践性课程学到了哪些新知,增长了哪些才干,实现从对结果的考核向对过程的考核转移。其次,评价主体多元化,既有教师测评,还包括学生自评、小组互评以及实践单位的评价等;评价内容不仅是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包括实践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的收获和感悟;考核方式多样化,实践教学形式、内容的丰富多样,决定了考评形式应多样化,不限于传统的笔试,还可以采取口试、实践报告、现场操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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