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价值解读

作者:胡玲芝 更新时间:2010-11-05 09:1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1954年宪法;宪政体制;价值解读
【职称论文摘要】
我国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和原则,既适合中国社会转型的需要,又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其坚持集体本位,坚守民主价值,注重伦理入法,较好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

宪政的发生和发展道路以及宪政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历史和文化传统。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正是依循了这一思路。其确立的宪政体制既体现了普遍的宪政价值,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
  
  一、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社会转型
  
  由传统向现代转型,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在这一历史变迁过程中,中华民族面临着两大历史任务: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这两大任务的实现,有赖于由传统到现代,由农耕到工业,由到民主的社会转型。1954年宪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充分考虑到了当时中国社会的过渡性特征和实际情况,构建了有利于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宪政体制。
  一是体现了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中国人民经过100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于1949年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以及相继取得的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的胜利,为已经实现民族独立的中国建设富强民主的理想社会准备了必要条件。1954年宪法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其基本目的就是要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转变。
  基于这一考虑,1954年宪法虽以社会主义为取向,却又不得不考虑过渡时期的中国实际,从而既有苏联1936年宪法风格,又具中国特色。向苏联学习,为的是要建设社会主义。但当时中国的实际不是马上建设社会主义,而是要向社会主义过渡。毛泽东指出,“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个过渡时期的宪法”。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既存在着封建因素,也存在着资本主义因素,而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因素正在逐步消退,社会主义因素需要逐步成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54年宪法将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和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转化成“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总任务。为了实现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宪法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我国当时具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所有制形式,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为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宪法不仅对不同的经济所有制作出了保护或限制性规定,甚至还提出了妥善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如总纲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综上所述,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是通过序言、总纲以及相关条款的规定,确立国家的政治纲领和奋斗目标,推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型。宪法中的一些规定,如长篇的序言叙述和以上所列举的对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改造办法,虽然与现在理解的宪法制定原则有些颉颃,但它却适合中国社会的实际。宪法起草的主导者毛泽东认为,这些规定在当时是必要的。他认为,宪法必须有体现鲜明的政治引导和工具价值特性的条款,这样才能有效引导中国各族人民以极大的热情完成中国历史上这次极为重大的社会转型,并为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事实上。1954年宪法所体现的政治引导和工具价值正是转型社会的内在诉求。
  二是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们说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政体制适合中国的国情,集中到一点,就是适合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加快经济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尽快赶超发达国家,实现国家富强的要求。
  宪法总纲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然而要真正使所有公民都成为劳动者。发挥建设国家和美好生活的积极性、创造性,则非易事。为此,宪法作了二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从而在真正意义上能够保障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集中全国人民的力量智慧办成前人和其他制度下的人民在同样短的时间、同样多的物质条件下所未能办成的大事。
  其一,宪法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政府权力配置的基础性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规定连同宪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三十一条、五十一条、八十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将权力逐级集中到了代表机关,又从代表机关次第集中到领袖群体。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渡时期不同职能部门以及同一部门不同人群间的相互制肘,有利于实现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目标。应该说,一穷二白的中国在过渡时期的任务完成得这样快,社会建设的成就如此大,这一制度设计功不可没。当然,过渡期太快太急,也为中国社会的发展留下了后患。对民主集中制的偏离,也造成了家长制、一言堂和对民主法制的破坏。但从总体上来说,急于追赶的后发外生型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特别是在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在情理之中,即使再好的制度也不能保证这一复杂的社会变迁不走弯路。所以邓小平在综观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时高度评价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和根本性制度安排。他指出,这一制度“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
  其二,宪法以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一体化作为利益的整合机制。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这些规定从整体上构建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和一体性。惟其如此,国家虽然保护私人财产等个人利益,并如宪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那样“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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