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价值解读(3)

作者:胡玲芝 更新时间:2010-11-05 09:1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1954年宪法;宪政体制;价值解读
【职称论文摘要】
三、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坚持集体本位,有利于社会整合 1954年宪法虽然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 自由和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t,-I-了保障制度和实现途径,但它在根本上更为注重维护公共利益、集


  
  三、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坚持集体本位,有利于社会整合
  
  1954年宪法虽然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

自由和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t,-I-了保障制度和实现途径,但它在根本上更为注重维护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社会优先、集体本位是1954年宪法确立的基石。宪法虽然主张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但在三者的关系中,却以集体为本位,以集体利益为核心。
  首先,在诸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宪法保障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宪法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在第七条中,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生产合作作为改造个体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其次,宪法在规定充分的个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公共财产以特别的地位。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将公共财产置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无疑是集体本位原则的反映。宪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在保护公民收入、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时,特别强调“合法”或“依照法律”的意思,从而使个人利益、私有财产在地位上与公共财产形成巨大落差。正因为这样,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购或征收个人所拥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宪法还特别界定了公私财产和公私利益的地位,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明显相左于西方宪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
  将公共财产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在西方宪法价值体系中是不可想像的。尽管这一模式并非善美,其消极后果也多有显现,以致之后的改革,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模式进行调整。然而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集体本位原则魅力独具,至今仍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石。不可否认,个人本位固然在尊重个人权益上有其积极作用,但是,集体本位的正确落实并不影响个人权益受到尊重,因为集体是由个人组合而成的团体。集体优先,虽然在短时期内可能会妨害效率和个人暂时利益,但从根本上来说它有助于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实现。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主张集体本位、强调公共利益的基本理念,反映了中国人对他人、社会、国家利益的切实关心,这对于指引社会成员行为的理性化,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冲突,促进民族认同和社会整合,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四、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注重伦理入法,有利于人际和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律伦理化,伦理法律化,将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双向调控社会。新中国宪政文化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优良传统,注重维护人的尊严和利益,体现了对公民全方位的关怀。
  在实践中,1954年宪法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注重发挥二者的功能,使二种力量既分工又合作,既区分又融合,共同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有多个地方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充分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道德理想。第九十四条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这一规定与第九十三条规定互为关联,共同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伦理传统。
  宪法对中国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中的几个重要范畴给予了特殊关注,并从社会平等角度作出了迥异于传统的述说。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伦理的起点,对婚姻、家庭、儿童、妇女作特别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宪法注重伦理、注重道德、注重平等的价值取向和特色。这种取向和特色在第一百条得到了纲领性表述。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这些原则和传统,对以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绳引和借鉴意义。
  1982年修改的宪法,就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专门增加了许多精神文明方面的规定。当时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1982年宪法“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是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进展2_--”。之后江泽良提出“以德治国”,以之与“依法治国”互为补充,共同发挥治国福民的积极作用,也正与1954年宪法一脉相承。
  1954年宪法关于道德精神文明的规定,从法律文化传统的渊源看,受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伦理入法传统的影响,这是中华法系的特色,在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难以见到。应该说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又一优点,是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成功之处。对此,美国学者庞德曾指出:“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的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的理想,这一点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
  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不仅重视物质文明建设,而且注重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建设,在人类宪政发展史上具有独特价值。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要形成以个人本位为核心、以金钱关系为纽带的社会交往方式,而是要实现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与社会文明的同步发展。社会成员在关注和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关注他人的利益,追求自身道德修养的完善与提高,从而逐步提高整个社会文明程度。从这个意义上,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体现了对公民的全面的根本的人文关怀,有利于人际和谐,具有独特价值。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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